——郝章彰
摘要:在我国,破产一词往往令人“谈虎色变”。个人破产立法的筹备过程历经波折,学术界对于是否单独设立个人破产法,以及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构建一直存在争议。是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如何防范恶意逃废债,自由财产制度如何构建,以及如何识别“诚信而不幸”的个体,这些都是个人破产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程序条例》的颁布,将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推向了一个小高潮。《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并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正如徐阳光老师所言,个人破产法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然而,其中一项不可或缺的环节是个人信用修复问题。如何高效解决这一问题,使“诚信而不幸”的人摆脱经济困境、解除限高状态、重返破产前的生活,是市场经济主体从失败走向成功的关键。本文试图通过笔者的分析,探索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个人破产、信用修复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该方案中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这也是国家层面以文件的形式提出了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而后,深圳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个破条例)的形式开启了第一个城市关于个人破产的立法,并且也开通了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可以说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走到了全国的前列。但是,由于深个破条例没有规定信用修复制度,只是规定了类似企业破产中的重整、清算以及和解制度,这些制度的创设可以说是解决了“诚信”而“不幸”的人的债权债务问题,但是其社会上的名誉如何恢复,其如何走出黑名单,如何成为更好地商主体,如何再“东山再起”,缺少相应地“信用修复”制度。随后,各地也在针对个人破产进行了一系列的尝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尤其是近期厦门市制定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下称厦个破条例)专章规定了“信用修复”专章,对信用修复进行了程序性的规定。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终于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虽然说解决了实务中很多的疑难困惑,可以说给管理人解决破产中所遇到的实务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可以说“犹抱琵琶半遮面。”笔者粗略地浏览了这次的企业破产法的征求意见稿,还是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比如说破产企业涉税的问题,由其是个人破产问题,没有提到。虽然有企业的股东的信用修复的制度,但是我们个人破产的视野一定不能局限于商自然人,这样不利于因病返贫等原因导致破产的普通自然人的利益保护。个人破产要不要单独立法,个人破产制度如何在全国落地,又成了理论和实务专家热议的焦点。如果要制定个人破产法,那么个人破产实施后后续债务人的信用如何进行修复,这也是我们必须关注的焦点,是否完全参照厦个破条例的立法规范进行立法,还是采取另外的立法模式,这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2021年6月22日,对于梁文锦来说是一个意义非凡的日子。深圳中院组织召开了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重整计划,梁文锦将在3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同时免除利息和滞纳金。这一计划,既给了梁文锦喘息的机会,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看到了债务回收的希望。2023年4月,作为全国首宗个破案当事人,梁文锦按照重整计划还完了67万元本金,比预期还要提前15个月。深圳在个人破产试点上的实践,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经验。“明确债务人已按计划清偿完债务,涤清了相关失信信息,并告知相关主体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经济交易活动中,不再因此案对其予以信用惩戒。”这是江苏省首张“个人破产”信用修复证明书的内容。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将这份证明书发给了农贸市场摊主卫云培。江苏法院无疑是用司法审判的力量为经营不善的“诚信”而“不信”的人的商个人的信用修复作出了榜样性地贡献,但是如何更科学地将处于破产状态下的自然人的信用进行修复,如何将南方的先进经验推向全国,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信用修复的基础】
(一)个人破产信用修复有利于信贷市场金融秩序的稳定。
一般认为,针对信贷市场的金融基础设施,主要有三套制度安排,一是征信体系,二是担保物权制度,三是破产制度,包括企业破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这么说,企业主在经营的过程中,在商海搏击的过程中,一次失败,欠下了金融机构的钱或者其他人的钱,但是其收获了做生意的经验,收获了如何更好地服务商业社会的技能,如果不能进行信用修复,其可能长期背负“老赖”的名头,长期处在黑名单中,其不能顺利地获得第二次创业的启动资金,这可能对其个人是一种损失,对于商业社会也是一种损害。细想,如果褚时健没有从监狱里出来后继续进行二次创业,没有不服输的精神,咋会有吃起来特别好吃的“褚橙”的诞生,褚老二次创业的成功令我们敬佩,固然这与褚老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有很大的关系,也与褚老独到的战略投资眼光有关,但是并不是每一个经营者都有褚老那样的人脉资源,能够在遭遇破产危机之后还能去借到钱,并且能够二次创业,如果普通的经营者或者普通自然人在因为各种原因破产后,没有相关的信用修复制度得以支持,那么就不可能再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到钱,也就不能再次投入生产,这对贸易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是不利的。个人破产制度关乎到信贷市场金融机构的稳定,如果建立优良的破产信用修复制度,会使得更多的个体工商户能从失信黑名单中走出来,再次投入生产,企业可能会发展壮大,这样就会解决更多的就业,也会使得金融机构的钱流动起来,从而促进金融发展。
(二)个人破产信用修复会使得“诚信而不幸”的人摆脱束缚,更好地生活。
在笔者所在的山西省,晋商文化很浓厚,晋商的优良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开放、创新、诚信、互助等精神仍然在传承,并且明清时期的晋商正式靠着这种精神走出国门,走向天下,尤其是以乔致庸为代表的晋商更是实现了“汇通天下、货通天下”的大业。翻阅史书,我们不难发现晋商对“个人破产”信用修复也有真实的案例,虽然当时只是认为相与之间的互帮互助,但也不失为晋商的典范,也成了拯救“诚信”而“不信”人的先例。在电视剧《乔家大院》中,有这样一个片段,有一个山西祁县的个人在包头做生意,借了乔家的银子,但是这个商人没有钱还,乔家大掌柜马荀向乔致庸询问解决办法,乔致庸让马荀去处理,将处理结果告诉他,马荀最后综合评判了该商人的信誉,以及其现有的资产,认定这个人不是主观上想要逃避债务,而是客观上只是因为其经营不善,导致还款不能,最后决定免除其债务,还给了其十两银子,只收了几间漏雨的铺子,这个商人也很感激,对于他来说,这是莫大的解除,使其尽快脱离债务,在没有变卖其他财产的前提下,在晋商圈子里也没有形成不良的影响,保住了自己的商誉。当马荀向乔致庸汇报时,乔致庸也很满意,因为漏雨的铺子,地段很好,拆了重建,又是很好地铺子,并且乔致庸也成了大家口中的大善人。如果没有这样的格局和情怀,乔致庸可能也要经常去催要,而债务人也每天会惴惴不安,最后的结果对于双方都是一种解脱。
(三)个人破产信用恢复会使得塑造优秀的企业家,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电视剧《乔家大院》还有一个桥段,体现了晋商的精神,也体现了个人破产信用修复,有利于企业家的成长。乔家和邱家作为晋商的两大巨头,在包头争做高粱霸盘,最后乔致庸用了一个小的计谋,让邱家处于破产边缘。就在所有人都以为乔致庸会将邱家“置于死地”时,乔致庸免除了邱家的债,并且陈述了自家有错在先,给邱家留足了面子,并且在包头最大的饭店一起吃饭,对邱家的名誉的损失进行了挽回。乔致庸的这一举措在山西商界树立了典范,在其修改店规,树立诚信第一的过程中,邱家全力拥护,使得乔家和邱家结为相与,互利互助,全国产生了两个优秀的企业家,也使得晋商的美名全面传开。在这个片段中,乔致庸作为东家说了这样的一段话,“如果乔家对邱家的债务不进行免除,那么两家可能因为此事结下世仇,采取这种手段,邱家的今天可能就是乔家的明天。”而在现有的情形下,国家鼓励进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一旦经营不善,就可能会陷入破产状态,如果没有信用修复制度,将其从限高、黑名单的状况下拉出来,假使其要继续经营,潜在的合作伙伴一查,就会查到“黑历史”,不利于重新创业,并且每天限制坐高铁二等座、限制坐飞机,将会大大降低经营效率,不利于企业家的培养。长此以往,企业家就会畏首畏尾,不敢创业,也不利于解决就业。
【三、建立信用修复制度现有的困境分析】
(一)传统观念的困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还”这一观念已经根深蒂固,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大家已经没有了“父债子还”这种想法,但是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很多人认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就会使得债务按照一定比例偿还,反之,如果进行强制执行,债务人如果扛不住各方带来的压力,或者第一个进行执行,有可能使得债权全部得以清偿。并且从破产本身的英文单词来看,“rupt”这个词根就有撕裂的意思,可见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破产这一词汇在传统观念里都代表着不幸,代表着财产被执行,代表着人格的受损,甚至可能背负上“老赖”的骂名。这种观念的存在,使得债务人在破产后往往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难以重新融入社会,更不用说进行信用修复了。很多债权人甚至认为,个人破产对债务的豁免已经是很大的仁慈了,如果再对其进行信用恢复,就不会对债务人的名誉造成影响,形式上对债务人就形不成有效地制约,不会对债务人也震慑力,这就会使得有些人滥用破产申请权。
(二)对“诚信”的鉴定标准不明
“个人破产”中无论是“债务豁免”还是“信用修复”,都离不开如何鉴定“诚信而不信的人”。“不信”是一个客观事实,通常是自己家人遇到疾病,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行业不景气或者经营不善,以及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形,这些通过客观的材料或者相关部门的评估就可证明。而“诚信”这一情况就比较难以证明。虽然我国从商鞅变法时期就开始主张诚信,到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倡导诚信,但是诚信确实是比较主观的一个评价指标。再加上现在征信体系虽然一直在完善,但是还存在各家衔接没有完善,导致征信体系还不完善。并且有时候其他单位,比如银行、其他机构的数据法院并不知悉,这也导致了法院对“诚信”不好加以判断和区分,甚至在有些情况下,社会上有一些故意提供假的征信信息来混淆法院试听的情况。
(三)对于恶意逃废债的问题,没有详细地惩罚措施
个别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削尖脑袋去钻政策的空子,也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得不面临的问题。虽然类似于《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一)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关于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二)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五条关于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的规定;(三)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四)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五)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六)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但没有规定刑事责任,我们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虚假破产罪”,但是这用于企业破产的情形,而不能适用于个人破产,故在个人破产中,很可能有个别人为了眼前的利益,恶意逃废债,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提出相应地解决方案,使得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信用修复制度得以实施,以下就是解决方法。
【四、如何建立个人破产中信用修复制度】
(一)需要改变传统观念
正如上文说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一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千百年来我国老百姓的道德底线之一,我们要大力宣传,如果一味地坚持欠债还钱,面对“诚信而不信”的人,我们根据现有手段,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不说申请执行会导致人民法院增加多少的工作量,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线索后,会发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就会下一个中止本次执行的裁定,然后债权人又得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对债权人来说也会有一种巨大的心理压力,并且还得随时关注自己是不是第一个申请查封、扣押的人,会不会过了期,自己的财产到底法院什么时候能执行完等等。执行的现行制度的核心是执行顺位优先者可能得,而无论现行有效的企业破产还是个人破产,破产最大的魅力是除了法定优先清偿的债务,所有的普通债权都会公平获得清偿。如果实施个人破产,就会使得全体债权人在有限的范围内获得公平受偿,债权人只要向管理人按期申报债务,就能按照相应地同等比例获得清偿,而不用因此而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对于债务人来说,其可能是因为生病或者遭遇不可抗力等,导致陷入债务危机,长期地被执行状态,会使得其摆烂,没有还钱的动力,甚至会为了躲避债务而东奔西跑,根本无暇顾及其他事情。如果能够实施个人破产,实施个人破产的信用恢复制度,就会使其更好地投入经营,不能因为一次失败的经商经历就否认一个优秀商人。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没有信用修复制度,就会使得其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二等座,在现在高速运行的时代,商业机会稍纵即逝,交通工具的选择严重影响办事效率,有了个人破产的信用修复制度,就能使得“诚信而不信”的人回归正常的经济秩序中,重新站起来,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无疑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一件很好的事情。
(二)关于“诚信”的识别问题
我国其实从2000年开始就实现存款实名制,这就使得个人名下的存款很容易查到,至于说房产,我国也在陆续要求所有房产实名登记,由其是公务员应该报告,这也使得很多人的财产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一下就能查到。至于说股票、期货信息,在证券交易市场以及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等都能查到,只有少数的隐名股东查不到也可能根据法院涉及到的诉讼股东信息查询到。并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能查询到个人的征信系统,结合法院的执行系统,很多信息都可以查到。所以说,判断其是否诚信,在科学技术手段和大数据的帮助下,并不困难。下一步,在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制度设计中,可以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实现各单位的互联互通,可以将个人的全部信息集中在一个单位管理,这样就会大大地方便查询。并且一旦发现征信不良,或者发现其有不“诚信”或者“恶意逃废债”的行为,视情节的轻重,可以限制其一年、三年、五年内不得申请个人破产,也不得申请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可以禁止其从事相关的行业,下一步,在正式出台破产法时,笔者建议可以结合公司法以及刑法的规定,将限制“不诚信”的人从事特定的行业,也可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这种缺乏“诚信”申请“个人破产”的人也列为虚假破产罪的适用范围。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人、法院审查机制。
对于个人破产中信用修复,管理人应该严格把握法律规定,在其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后,严格审查相关的材料,必要时向有关单位调取相关材料,做好把关工作,最后提交给债权人、债权人会议进行审查,从源头上对此进行了把控。法院可以将这项工作作为管理人评级和考核的指标,而且法院作为最后裁判的主体,在下裁定时,也要严格审查各项数据情况,对不符合“信用修复”的主体,坚决不予“信用修复”,并且将其的“不诚信”的行为推送给相关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申请个人破产。甚至在下一步修订法律的过程中,可以规定,如果个人有为了“恶意逃废债”而申请个人破产的情形,法院应该裁定其恢复到执行状态。这样多家配合一定会使个人破产中的信用修复更符合实际,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最后法院认定重整成功,或者说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真实有效的调解协议,如果债务人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则其应该在一定时间内尽快决定允许债务人进行信用修复。
(四)加强府院联动措施。
在个人破产“信用修复”中,一旦债权人提出申请,经过管理人审核、债权人及债权人会议进行审查,最后法院裁定个人破产重整且允许债权人进行信用修复时,法院不仅要给债权人出具相应地决定书,也应该给相关的机关发送说明,或者抄送决定书,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定日期内终止相应惩戒措施。法院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同步更新信用修复信息,确保修复结果实时互通,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这样就会使得所有人都一目了然。
【五、结语】
通过深个破条例和厦个破条例的对比,由其是厦个破条例,多了保护两个字,说明了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更深远的意义。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我国经济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解决就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受偿,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不同程度上都产生了保护。而信用修复制度,必然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能为下一步个人破产中信用修复制度的制定贡献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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