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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园地】“违法、犯罪记录封存”引发讨论的法律盲点解析

时间:2026/1/4 10:49:24 点击:

——李旭君律师

近期,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引发了媒体、公众、法律专家、律师的广泛讨论,讨论本身是有意义的,法律的普法工作本身就不只是被动接收,有参与、有反馈、有争论才能把普法盲点更清晰地传播出去。本次讨论期间,对发现的公众的一些误读、曲解,尤其是对基础法律概念、法律常识的误解,律师作为法律从业者,似有必要从法理和通俗的角度,尽可能做一些正确、规范的解释。

盲点一:违法不等于犯罪

1. 法律概念区别。

违法相对于犯罪来说,是一个上位概念或总称,它指的是“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犯罪是违法这个大的类别下最严重、最特殊的一类行为,是一个下位概念或具体的分类,它特指“违反了《刑法》,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通俗地用比喻来理解,如:水果和苹果。水果,是一个上位概念(更大的类别)。苹果,是水果这个类别下的一个下位概念(具体的种类)。两者的关系是:所有的苹果都是水果,但并非所有的水果都是苹果。水果还包括香蕉、桔子、葡萄等下位概念。同理,犯罪是最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所有的犯罪都违法,但并非所有的违法都构成犯罪。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不是并列或等同的关系。

2.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核心区别):

犯罪(或叫“刑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例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贪污、放火、绑架等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行为(由公安局刑警、经侦大队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认定)。

违法(或叫“行政违法”):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违反的是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覆盖面最广,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例如:

1)打架斗殴(未造成轻伤以上)、小偷小摸(金额不大)、扰乱公共秩序、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局负责处理);此外,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依照《刑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都属于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与公众日常生活最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

2)闯红灯、超速行驶、无证或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以上,80mg/100ml以下)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由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处理);

3)欠税、偷税(逃避缴纳税款)、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等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负责处理);

4)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商标专利侵权、价格欺诈、发布虚假广告等违反市场监管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盲点二:吸毒的处罚远高于一般违法行为

吸毒行为在我国被定性为“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这主要基于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格定义,以及国家对吸毒人员采取“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管理政策。

一、法律明文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毒品类犯罪,主要惩罚的是 “危害社会的行为”,例如: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注意:这是指持有一定数量以上的毒品,而非仅供自己吸食的少量。

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4)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你会发现,《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这个行为列为罪名,也就是说,《刑法》惩罚的是毒品流通的源头(制—贩—运)、大宗持有者以及诱使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等扩大毒品危害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惩罚吸食、注射、摄入等“吸毒行为”。例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这表明,吸毒是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法理层面:社会危害性的要求

犯罪的本质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律认为,吸毒行为直接的、最主要的危害对象是吸毒者本人的身心健康和其家庭,属于一种“自我损害”行为。

虽然吸毒会间接引发其他犯罪(如为获取毒资而盗窃、抢劫),或造成社会问题(如家庭破裂、疾病传播),但法律采取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离评价的原则。即,只对吸毒引起后续的盗窃、抢劫等行为进行刑事追责,而不将吸毒本身升格为犯罪。将吸毒定为犯罪,意味着将所有吸毒者都视为“罪犯”,这不仅会给他们打上终身难以消除的标签,也可能导致监狱系统不堪重负,并可能将吸毒者进一步推向社会的对立面,不利于其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三、吸毒作为违法行为的外延认定广泛

在执法实践中,下列行为同样被认定为“吸毒”并受处罚:

1.“以吸代贩”(零星贩卖)。吸毒者为“蹭吸”而帮他人代购毒品,从中克扣少量毒品作为“好处”,视为以贩养吸,虽数量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仍按吸毒+贩卖双重处罚,先行政拘留后强制戒毒。

2.“非法使用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不满500株,或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也视为吸毒相关行为,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3.“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非医疗用途)。非法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如摇头丸、止咳水、利他林、佐匹克隆)或麻醉药品(如杜冷丁、美沙酮、芬太尼),非医疗用途,也视为吸毒行为。

4.“持有吸毒工具”。非法持有吸管、冰壶、注射器、锡纸、打火机等专用吸毒工具,且不能合理解释用途,也作为吸毒行为的辅助证据,可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我国《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对于吸毒人员,国家政策上更倾向于将其视为 “违法者、病人和受害者”的三重身份。

违法者:需要接受法律的惩戒(如治安管理处罚)。

病人: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疾病,需要生理和心理上的治疗与康复。

受害者:许多人是被引诱、欺骗或由于无知而沾染毒品。

因此,法律设计上由轻到重,对于吸毒者,对其违法行为首先给予行政处罚(如拘留、罚款);对于吸毒成瘾人员,实行“强制隔离戒毒”或“社区戒毒”,这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和康复治疗,目的是帮助其戒除毒瘾,重新融入社会,期限为二至三年;如果吸毒者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戒毒后复吸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可能会被决定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二年,这已经是相当于限制了人身自由。

法律之所以将吸毒定为违法而非犯罪,体现的正是对吸毒人员个人行为危害性的分级评价,以及以教育和挽救为主的治理政策,但这绝不意味着吸毒的后果不严重,相反它不仅会摧毁个人健康与家庭,还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并极有可能滑向更严重的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所以,人人远离毒品,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盲点三:封存,不是销毁,不是消灭,不等于删除。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大众几乎没有争议,也有普遍共识,其核心目的就是为了贯彻国家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避免未成年人因一时过错被终身贴上“犯罪标签”,并在未来升学、就业、社交中免受歧视,避免被推向社会边缘,引发再犯罪风险。因此,封存制度保障了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的权利。对此,未成年人的封存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封存范围涵盖:刑事不起诉、撤销案件、终止调查、非刑罚处罚、被行政处罚(含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专门教育、矫治教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记录,均纳入封存范围。

同理,既然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封存,那么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注意:这里特指治安管理类违法行为)可不可以封存?目前来说,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成年人违法记录可以封存的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2019—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处的治安案件在800万件左右,因此治安违法记录涉及人员多、影响大,长此以往,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此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确立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也的确是立法上的首创,这不仅填补了原有法律的空白,更是一次法治理念的升级。而且,本条规定封存范围涵盖了所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记录,不再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这确实是我国法律在行政处罚领域权利保障观念的一次重大跃升。

对此,媒体和公众引发争论,尤其是对“吸毒违法行为记录的封存”,完全可以理解。笔者前文已经分析了吸毒作为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的法理认定、实践做法和惩戒方式,本节则从封存角度,解读人们的疑惑。

  一、封存具体指什么意思?

 “封存”不是“销毁”,而是把记录从正常查询、流转、公开的渠道里“锁”起来,让外界看不到、查不到、用不上。具体体现在:

1. 纸质卷宗:单独编号、专柜保管,系统里不显示目录。

2. 电子数据:在公安内网数据库中加“封存标识”,普通检索、统计、导出功能自动屏蔽这条记录。

3. 对外接口: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时,系统自动跳过已封存记录,证明上不会出现。公务员、军警、航空等政审接口,也默认不返回封存信息;确需查询的,必须走“特别授权”流程并留痕审计。

4. 户籍和人事档案:不做任何违法或犯罪记载,只保留基本人口信息。

5. 使用限制:任何单位、个人(包括学校、银行、用人单位)都无权调阅。在特殊情形下,司法机关因案件办理需要可调阅,但只能内部使用,不得对外披露,卷宗封面加盖“封存卷宗、禁止公开”印章。

6. 期限:封存无固定到期日,原则上永久封存,除非发现当时弄虚作假或又犯新罪且有必要启封。

所以,简单地可以概括为:封存等于“上锁+隐身”,记录一直还在,只是法律把它“冻结”起来了,仅存于司法机关内部专库,与户籍、人事档案脱钩,不让它被外界随意查询,从而继续影响违法行为人的未来。

二、由谁负责执行封存?

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录(主要指行政处罚记录,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其封存、限制查询或消除的规定与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同,目前法律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类似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主动封存”制度。由此,下一步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配套的封存制度也将很快出台。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安部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办案机关和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因此,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记录的保管、管理、查询和依法处理,其主导权和执行权在公安机关,具体由办案单位和公安系统的档案、信息管理部门负责。

三、封存的目的是什么?

1.降低再犯率,节约社会资源。当个人因违法记录受阻无法获得正当工作与社会接纳时,可能增加其再次走向违法的风险。适度的封存有助于打破这一恶性循环,使有技能的人力资源得以重新进入生产力市场,有利于社会发展。

2.促进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回归。避免因一次过错导致终身在就业、信贷、教育等方面受到系统性排斥,减少“标签效应”造成的二次伤害,为已真诚悔改、长期守法的人提供“法律上的重新开始”,符合“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的法治精神。

3.实现处罚的适当性与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本身具有时限性(如拘留数日、罚款),处罚执行完毕后,若其记录的影响无限持续,可能造成事实上的“处罚过重”,与过罚相当原则相悖。对轻微违法设置记录的封存,能更好地体现行为的危害性与法律后果之间的比例关系。 

四、记录封存与动态管控并行

“记录封存”制度并行的还有动态管控措施。根据《人民警察法》、《反恐怖主义法》、《禁毒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机关有权对特定风险人员(如涉恐涉毒、危害国家安全、重大刑事犯罪前科、涉稳上访人员等)或行为进行监测与预警,从而有效防范和减少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由此,对公众关心的“吸毒成瘾、毒品犯罪前科”等人员,公安机关依然会实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动态管控监测,防止其复吸和再犯,体现了我国对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具有高度风险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和持续关注,既有“宽”的一面,也有“专”的一面

 语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新增的关于违法行为记录封存的规定,其核心的法治价值在于从“依赖历史标签”向“关注现实表现和具体风险”的评估转变,是从“违法必究、究则永久”向“过罚相当、给人生路”的治理智慧的转变。在立法上,赋予所有公民这一项普遍性、程序性的权利,是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标志着我国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而公众讨论中的误解,多源于对“封存”法律技术含义的不解,以及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的模糊,理解和消化自然需要一定时间。

作为法律人,我们可以也应当澄清:记录封存不是对违法行为的“赦免”,而是对个人未来发展的“松绑”;这不是削弱社会管理,而是推动依法治国更精细化、更人性化的理念升级。纵然,一项新制度的真正落地,有待更完善、更透明的规则填充,也有待实践中不折不扣的执行。而其成功,最终将取决于在保障公共安全与尊重个人权利之间能否找到那个公正且智慧的平衡。

 来源:晋凯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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