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7日(星期六),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如期召开本周例会学习。本次学习由贾建平律师主讲,重点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3年12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展开系统解读。

首先,对醉驾案件的立案与侦查学习中,具体从立案标准、醉酒认定依据、道路和机动车的认定、强制措施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进行详细学习。结合办案经验及刑事辩护的主要方向,重点学习了醉驾证据收集内容,第一,从规范血检程序中要求侦查机关在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录像;血液样本提取、封装应当做好标记和编号,由提取人、封装人、犯罪嫌疑人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签字;提取的血样应当及时送检,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鉴定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等程序中规范证据收集。第二,从关于瑕疵证据的采信规则中要注意侦查机关在血样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过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采信规则与提取、封装过程未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相同;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等行为中,是否可以补正以及补正后是否可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其次,对醉驾刑事追究学习中,从从重处罚情节、从宽处罚情节、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和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和处理、缓刑标准、罚金标准、醉驾案件中罪数处理、自动投案认定、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服务问题、非刑罚措施等方面进行全面详细学习,其中重点对《意见》中新增的5项从重情节“驾驶重型载货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进行了讨论学习。
最后,对《意见》中醉驾案件快速办理的相关程序规则进行了简单介绍。
通过本次例会学习与交流,全所律师进一步强化了对醉驾案件证据规则的理解,明确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与难点,有效提升了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为今后更精准、更优质地办理醉驾刑事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