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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利益衡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相邻关系纠纷实务研究

时间:2026/7/2 9:28:18 点击:

程序正义与利益衡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相邻关系

纠纷实务研究

            ——以郭某某等21人诉李某某等5人相邻关系纠纷案为例

摘要: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持续推进,但由此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呈高发态势。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在支持民生工程与保护低层业主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1民终2133号案为分析样本,系统梳理加装电梯纠纷的裁判逻辑。研究发现,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是法院审查的首要门槛,程序瑕疵将直接动摇施工权利基础,行政审批不能替代司法对程序实质合法的审查。本案作为某市首例支持低层业主的终审判决,确立了“程序优先于实体”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本文认为,破解加装电梯困局的关键在于构建“事前充分协商、事中程序规范、事后合理补偿”的多元解纷机制。

关键词:相邻关系;加装电梯;表决程序;容忍义务;利益衡平

一、问题的提出

(一)政策背景与民生需求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25年10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十四五”期间,全国累计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4万多个,加装电梯12.9万部。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数据,截至2025年底,全国在用电梯达1200万台,其中使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已超过110万台。而“十五五”这五年,全国要新开工改造11.5万个城镇老旧小区。这一数据既反映了电梯加装市场的巨大需求,也折射出潜在纠纷的规模。

政策层面,从国家到地方均出台了支持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各地亦相继出台实施方案,如吕梁市于2022年发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吕政办发〔2022〕62号),确立了“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因地制宜、政府支持”的基本原则。

然而,政策善意在落地过程中遭遇现实困境。加装电梯涉及不同楼层业主的利益博弈:高层业主(尤其是老年人)对电梯有刚性需求,低层业主则面临采光受损、通风受阻、噪声增加、房屋贬值等负面影响。利益冲突之下,协商往往陷入僵局,最终诉诸司法。

(二)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

从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加装电梯纠纷呈现三个特征:一是案件数量持续攀升,随着加装电梯工程全面铺开,相关诉讼呈爆发式增长;二是矛盾高度集中,争议焦点主要围绕表决程序合法性、低层业主容忍义务、损失赔偿标准三大问题;三是裁判规则尚未统一,各地法院对表决程序瑕疵的认定标准、行政审批与司法审查的关系、低层业主容忍义务的边界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

有观点认为,加装电梯系民生工程,法院应予支持,低层业主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亦有观点认为,物权保护是基本原则,程序合法性审查不可虚置,低层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容忽视。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难题。

本文选取的XX家属院”案,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典型案例。作为某市首例终审维持原判、支持低层业主的加装电梯纠纷案,其裁判逻辑对理解当前司法态度具有重要的样本价值。

二、案情回顾与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案涉小区为某市某区XX家属院,建于20世纪90年代,共3个单元、36户业主,每单元12户(6层)。2024年,二层以上业主发起加装电梯申请。据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层业主)主张,小区已履行法定表决程序:36户中27户同意,占比7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双三分之二参与、双四分之三同意”的要求。2024年9月3日,某市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管理等部门经联合审查,出具同意加装三部电梯的审查意见书。然而,2024年9月28日开工当日,低层业主将车辆停放于施工区域,部分业主站立于挖掘机前,导致施工停滞。高层业主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低层业主停止阻挠并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1.程序合法性争议:高层业主主张已履行法定表决程序,低层业主则辩称2024年4月的签名表仅为“摸底登记”,并非正式业主大会表决,且2024年7月24日的表决会“未实际召开”;

2.阻挠行为认定:高层业主主张低层业主“恶意阻挠”,低层业主辩称车辆系“正常停放”,施工方未划定施工区域、未提前通知;

3.损失赔偿依据:高层业主主张13万余元窝工损失,低层业主质疑损失真实性、主体适格性及因果关系;

4.行政审批效力:高层业主强调已取得政府批文,低层业主则提交信访复查意见书,证明该批文已被市政府责令重新调查。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某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审法院均认定:加装电梯表决程序存在关键瑕疵,原告未能证明已履行合法表决程序,施工权利缺乏权利基础;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构成“故意阻挠”;损失主张证据不足。

三、律师代理策略解析

(一)被告方(低层业主)代理思路

本案中,笔者作为被告及被上诉人(低层业主)的代理律师,确立了“以程序抗辩为核心、以实体安全为辅助、以证据链闭合为支撑”的三层代理策略。

第一层:程序抗辩——釜底抽薪

核心论点是:加装电梯表决程序严重违法,表决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论证路径如下:其一,区分“摸底登记”与“正式表决”。证人刘某某、苏某的书面情况说明证实,2024年4月的签名系“摸排登记”,签字时被明确告知“仅为了解意愿,不代表实质表决”。据此主张,该签名表不具备正式表决的法律效力。其二,揭露“表决会”虚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小区从未在2024年7月24日召开过业主表决会,公示的会议纪要不属实——被告及证人均确认,签到表中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其三,援引地方政策程序要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明确程序顺序为:提出申请→联合审查→实施加装。本案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2024年6月)、总承包合同(2024年6月22日)的形成时间均早于原告主张的表决时间(2024年7月24日),明显违反“先协商表决后申请施工”的程序要求。这一“时间倒挂”事实成为法院认定程序瑕疵的关键依据。

第二层:实体抗辩——安全隐患

在程序抗辩之外,代理律师同时从实体层面论证加装电梯的现实障碍:房屋建于90年代、砖混结构、部分住户墙体已出现裂缝;加装电梯后消防通道宽度可能不足4米,存在消防隐患。这一策略旨在向法庭展示:即便程序问题能够解决,加装电梯的可行性本身也存在疑问。

第三层:证据链构建——否定阻挠与损失

针对“阻挠施工”指控,被告方提交了施工当天小区院内车辆停放视频,证明除被告车辆外,院内还停放有数量较多的其他车辆(含原告方车辆),均正常有序停放,被告并无“故意阻挠”行为。

针对“13万余元损失”主张,被告方提出三项质疑:其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公告函显示损失相对方为山西电梯有限公司与“全体业主”,原告个人无权主张;其二,损失真实性存疑——公告函出具主体为某电梯有限公司,而总承包合同主体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体不一致;其三,无支付凭证佐证——原告未提供任何发票、转账记录等有效证据。

(二)策略效果评估

本案代理策略取得完全成功,核心原因在于准确把握了司法审查的“程序优先”立场。法院并未简单采信行政审批结果,而是对表决程序进行了实质性审查,认定“程序瑕疵”足以推翻加装电梯的权利基础。这提醒我们:在加装电梯纠纷中,程序合法性是根本性、前提性问题,一旦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实体问题(如阻挠行为、损失赔偿)的讨论便失去了基础。

四、法官裁判思路解读

(一)两审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呈现出清晰的“三步走”逻辑:

第一步:审查表决程序。法院认定,《加装电梯基本信息与业主同意签名表》形成于2024年4月的“摸底登记”,而非正式业主大会表决。房屋安全鉴定报告(2024年6月)、总承包合同(2024年6月22日)形成时间早于原告主张的表决时间(2024年7月24日),违反“先协商表决后申请施工”的程序要求。联合审查部门虽出具同意意见,但“该审批系基于原告提交的程序瑕疵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加装电梯合法性的唯一依据”。这一认定表明:行政审批不能替代司法对程序实质合法的审查。

第二步:审查阻挠行为。原告未提供施工区域划线凭证或开工通知送达记录,无法证明被告系“故意阻挠”。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未能完成初步举证。

第三步:审查损失证据。损失公告函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且无实际支付凭证,原告未能证明损失与被告行为的直接关联性。

二审法院进一步强调:“郭某某20名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加装电梯已履行合法表决程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裁判规则提炼

本案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

规则一:表决程序合法性是法院独立审查事项,行政审批不具有终局效力。即便行政机关已出具审查意见书,法院仍有权对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程序瑕疵将直接导致施工权利基础丧失。

规则二:“时间倒挂”可作为认定程序违法的初步证据。鉴定报告、承包合同形成时间早于表决时间,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构成程序违法的有力证明,除非原告能提供合理解释。

规则三:阻挠施工的举证责任在原告,需提供施工区域划线凭证、开工通知送达记录等客观证据。仅凭现场照片不足以证明“故意阻挠”,尤其是在被告能证明车辆停放与日常习惯一致的情况下。

规则四:损失赔偿主张须具备主体适格性、真实性和因果关系三重要件。公告函不足以证明损失实际发生,更不足以证明损失系被告行为所致。

(三)与主流裁判观点的对话

本案裁判立场与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存在一定张力。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唐某等人诉刘某等人排除妨害纠纷案”确立的规则是:当既有住宅有必要加装电梯时,若加装行为不会导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等方面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相关业主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为电梯加装提供便利。该案中,成都中院认定加装电梯程序合法合规,低层业主负有“适度容忍义务”。其裁判逻辑是:表决程序合法→加装行为正当→低层业主应容忍。对比而言,本案裁判逻辑是:表决程序存在瑕疵→加装行为正当性存疑→低层业主无容忍义务。两案并不矛盾,而是共同勾勒出完整的裁判框架——程序合法性是容忍义务的前提,程序有瑕疵则容忍义务不成立。

还有法院进一步明确,加装电梯属于“改建建筑物附属设施”,仅需本单元(本梯)业主表决,无需扩大至整个小区全体业主表决。本案中,原告以“小区共36户有27户同意”主张符合条件,但法院关注的核心是“这27户同意是否真实、是否在正式表决中作出”,而非“同意比例是否达标”。这提示:不仅要看“数”是否够,更要看“数”是怎么来的。

五、案件的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

(一)对司法实践的示范意义

本案是某市首例终审支持低层业主、驳回高层业主全部诉请的加装电梯纠纷案,对本地同类案件具有“破冰”意义。

此前,受政策导向影响,各地法院在加装电梯案件中普遍倾向于支持高层业主,低层业主的异议往往被“容忍义务”概念所消解。本案的示范意义在于:“容忍义务”不是无条件的,程序合法性是不可逾越的前提这一裁判立场为低层业主提供了有效的权利救济路径,有利于倒逼高层业主在推进加装电梯时真正重视“充分协商”的程序要求。

最高法在典型案例中也明确指出:“如加装电梯后在采光、通风等方面确对部分业主造成较大影响的,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说明司法在支持民生工程的同时,并未关闭低层业主的救济之门。本案进一步明确:即便在施工之前,只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低层业主即可通过诉讼阻止施工。

(二)对业主及律师的实务启示

对于高层业主(欲加装电梯方)而言,本案的启示是:必须严格遵循“先协商、后表决、再施工”的程序顺序。具体而言:召开正式业主大会,留存会议记录、签到表、表决票等原始证据;切勿以“摸底登记”替代正式表决;在获得正式表决结果前,不得签订承包合同、委托鉴定等,避免“时间倒挂”引发程序质疑;与低层业主充分协商补偿方案,保留协商记录。

对于低层业主(反对加装方)而言,本案的启示是:程序抗辩是最有效的防御策略。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签字系“摸底登记”而非“正式表决”的证人证言、未召开业主大会的证明、程序“时间倒挂”的时间线梳理。同时积极行使异议权利,向社区、街道、住建部门、纪委监委递交书面异议材料,保留信访记录。如有条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挑战行政审批的合法性。

对于代理律师而言,本案的启示是:加装电梯纠纷的代理,应确立“程序优先于实体”的代理策略。首先审查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摸底登记”冒充“正式表决”的情形?是否存在“时间倒挂”?是否存在代签?其次审查行政审批程序的完整性——公示是否满足法定期限?异议是否得到妥善处理?最后再审查实体问题——安全隐患、采光影响、补偿标准等。程序问题一旦成立,实体问题的讨论即失去基础,此谓“釜底抽薪”。

(三)对制度完善的建议

本案折射出加装电梯制度的深层问题:政策鼓励“提速”,但程序要求不能被牺牲。现行制度设计存在内在张力:一方面,政策要求“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强调程序的民主性;另一方面,财政奖补、考核压力使得地方政府有动力“快批快建”,程序审查可能流于形式。本案中,主管部门在程序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仍出具审查意见书,正是这一张力的体现。

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制度:一是强化公示-异议程序,对异议进行实质性回应,而非简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即通过;二是建立补偿协商机制,明确低层业主受损的补偿标准或计算方法,为协商提供依据;三是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如引入加装电梯保险机制,为可能的结构安全、财产损失风险提供保障;四是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衔接,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的程序问题应及时反馈行政机关,促进行政审批标准的完善。

六、结语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承载着无数老年人“下楼晒太阳”的朴素愿望,是一项暖人心的民生工程。然而,民生工程的“善意”不能自动转化为对少数业主权益的“剥夺”。本案的终审判决传递了清晰的司法信号:支持民生工程,不等于对程序违法视而不见;倡导邻里和睦,不等于要求一方无限容忍。在“多数人的福利”与“少数人的权利”之间,法律的选择是:尊重程序、尊重规则。只有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加装电梯才能获得正当性基础;只有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邻里之间才能真正实现“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

对于律师而言,本案的代理实践再次验证:在看似“一边倒”的政策导向下,法律技术仍然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有效武器。程序审查、证据链构建、请求权基础分析——这些看似基础的律师技能,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决定性作用。

对于业主而言,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加装电梯,都应牢记:法治是最好的协商平台,程序是权利最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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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刘丽康,女,中共党员,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3年通过律师职业资格考试。擅长刑事辩护、民事合同纠纷等诉讼业务及行政执法、政府采购等非诉业务。曾参与办理文水县李某涉黑案、汾阳市安某涉黑案、离石崔某涉黑案、中阳县刘某涉黑案、方山县李某贪污案、付某拒不执行判决案、湖南长沙跨境开设赌场案等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其中,闫某诉请撤销山西省某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取得撤销行政处罚1600余万的代理效果;付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在二审代理过程中,取得改判无罪的辩护效果;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取得宣判无罪的辩护效果;闫某涉嫌非法采矿案,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37天后,取得侦查阶段不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辩护效果。执业以来,曾先后担任吕梁市城市管理局、吕梁市公安局、中阳县水利局、交城县财政局、临县城管综合执法队等多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座右铭:律师办的不仅仅是案子,更是当事人托付的人生。

 来源:晋凯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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