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7 月 17 日下午,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问小玲律师应邀走进中阳县纪委监委,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展专题法治授课,县纪委监委相关领导及全体业务骨干参加本次培训。

授课伊始,问小玲律师结合自身经办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典型案例展开讲解。她讲到,此前依据 2016 年《解释(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入罪、数额认定标准与公职人员受贿罪存在明显区分,但在长期司法实践中,两类案件涉案金额裁判尺度已逐步趋同,这也是本次《解释(二)》第八条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统一参照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系统施治的重要实践根基。

培训过程中,问小玲律师紧扣司法解释,全面梳理立法背景、起草逻辑与核心条文,重点解读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罪名全新细化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核算、主动退赃情节认定、涉案违法所得追缴等一线办案高频难点作出细致剖析。同时,围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 监察机关初查事实未达入罪标准,被调查人主动交代大量同种犯罪事实的自首认定争议问题,与在场纪检监察干部开展互动研讨,答疑解惑、交流办案思路。

整场授课理论扎实、案例鲜活,紧密贴合纪检监察办案实务,针对性、指导性极强,得到参训人员一致认可。下一步,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深练基本功,持续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常态化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规范履职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与专业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