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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学而思]王虹律师对《商标法》进行了专题解读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商誉的载体

时间:2026/9/8 19:10:49 点击:

[周六·学而思]王虹律师对《商标法》进行了专题解读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商誉的载体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商誉的载体和诚信的象征,更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工具。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多年后,迎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标志着我国商标立法从局部调整向系统重塑的根本性转变。2026年9月5日周六例会,王虹律师对新修订的商标法在全所作了分享。

例会上,通过对新旧条文的对比以及案例的探讨,重点了解到:新法在注册要素与显著性审查方面作出重要调整,正式将动态标志及其组合纳入可注册要素范围,以适配数字经济新业态发展需求。法律明确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并进一步扩大了功能性标志的排除范围,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颜色组合等不得获准注册。

在恶意注册规制方面,新法确立了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条款从源头遏制了商标囤积与蹭热点行为,并配套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针对驰名商标保护,新法实现了制度表述与适用机制的升级。法律将原有的“认定”表述修改为“确认”,并新增境外驰名情况确认机制,为企业海外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强化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在侵权责任与赔偿机制方面,新法显著提高了侵权成本,构建了更为严密的惩罚性赔偿体系。

新法的实施对律师执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在商标代理业务中,律师应当严格审查客户的真实申请意图与使用计划,坚决防范协助客户进行恶意注册或滥用权利的法律风险。在企业合规服务领域,应当引导客户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证据留存体系,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以有效应对新法赋予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监管要求。同时,律师需密切关注新法关于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处罚规定,在代理维权案件时审慎评估诉讼风险,依法规范行使诉权,确保执业活动符合新法确立的诚信与尽责原则。

本次例会学习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全体参会人员对新修订《商标法》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也为今后开展相关业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来源:晋凯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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