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重庆市委书记)
(2013)济刑二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49年7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曾任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中共重庆市委书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辫护人李贵方、王兆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鲁济检公二刑诉[20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单独或者通过其妻********(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元。具体如下:
(一)2000年至2002年,被告人******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请托,为该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大连驻深办) 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帮助,并为唐肖林申请汽车进口配额提供帮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元。其中,2002的年下半年,******在沈阳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413830元);2004年6月,******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005年下半年,******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8万元(折合人民币645 616元) 。
(二)1999年到2006年,被告人******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请托,为该公司收购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申报大连双岛清石化项目,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等事宜提供帮助。2001年至2012年,******通过其妻********、其子薄瓜瓜先后多次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681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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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4年至2012年,********和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机票费用人民币3 207 842元、住有费用人民币148 424元、旅行费用美元102241元(折合人民币654 056元) ;2008年7月,薄瓜瓜收受徐明购买的“赛格威”(SEGWAY)牌电动平衡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5 710元;2011年11月,********收受徐明为薄瓜瓜偿还信用卡欠款所支付的人民币335400元。********和薄瓜瓜收受的上述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31432元,********将徐明出资提供上述资助事宜告知了被告人******。
二、贪污罪
2000年,被告人******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问,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承建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直接负责,由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另案处理)承办。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上级单位通知王正刚,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大连市人民政府。王正刚遂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请示如何处理该款项,******表示考虑一下再说。一周后,王正刚再次向******汇报,提出该500万元在大连市没有其他人知道,提议将该款留给******补贴家用,******当即将此事通过电话告知********,并让王正刚跟********商议处理。几天后,王正刚到沈阳市******家中,与********议定将该500万元转至********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东平处,供******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项陆续转入赵东平安排的账户及其律师事务所账户,由赵东平代为保管。********将该5的万元已交赵东平保管一事告知了******。
三、滥用职权罪
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对********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以下简称“11·
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和******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提出以下辩解和辩护意见:
1、******有关收受唐肖林贿赂及知晓徐明为********母子支付费用的两份自书材料系在办案人员施加的不正当压力和诱导下违心所写,该两份自书材料及之后与此相关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不予采信。
2、证人********有精神障碍,其作证能力存疑,且其全部证言均形成于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可能是在某种特殊的压力下或者为了自身立功减刑而作出,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
3、不能排除证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刚、吴文康、******等人因被刑事追诉或者与******存在重大利害冲突而推卸责任的可能性,其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4、起诉指控******为唐肖林谋利的事项,均系******依法支持大连国际公司相关工作的职务行为,******对唐肖林从中获利并不知情,并非为唐肖林个人谋利;起诉指控******为实德集团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均系******出于支持地方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目的而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当时未与唐肖林、徐明二人约定事后给予其好处,故不能认定******为收受贿略而为他人谋取利益。
5、证人唐肖林关于其三次给予******钱款的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不应采信,******亦否认曾收受唐肖林钱款,起诉指控的该起受贿事实难以认定。
6、证人********关于自己曾三次从与******共用的保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的证言不可信。
7、证人徐明与********证言中关于二人与******共同观看枫丹·圣乔治别墅幻灯片情节的具体描述存在矛盾;徐明关于2004年******在商务部要求其对购买别墅一事保密的证言系孤证,且徐明所称当时持有商务部车证一事无在卷证据支持;******当庭否认上述情节。且其对别墅的运作过程、产权关系、面积、价值等全部细节均不知晓,不能认定******对********收受徐明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一事知情。
8、******对徐明为********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以及购买电动平衡车,归还信用卡欠款均不知情。
9、******没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亦未参与实施任何侵吞公款行为,其不构成贪污罪。
10、证人王正刚的证言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有重大矛盾,内容虚假,不能证明王正刚确实向******请示过涉案款项的处理,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11、******并未要求关海祥对王鹏飞立案调查,只是让关海祥弄清楚所谓********杀人,******进入美领馆等事情的来龙去脉,其也不知道关海祥对王鹏飞立案调查。
12、认定******批准对外发布******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息的证据不足。
13、******打******耳光系因误判******基于个人目的诬陷********杀人,在情绪失控下对******发泄怒气,并非表明其严禁重新调查“11·
除上述意见外,被告人******的辩护人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l、******与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的于幼军之间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其批请于幼军支持“大连大厦”建设,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是为大连国际公司和大连驻深办建设“大连大厦”谋取正当利益,******的该行为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2、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明枫丹·圣乔治别墅购买过程的书证均来自于境外,未经公证、认证手续,也无相关司法协助文件,书证的来源不明,且均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认,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徐明提供的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且不能证明别墅产权属于********。
3、公诉机关出示的实德集团为********、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有,旅行费用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数额计算有误。
4、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属于民事垫付行为。
5、认定********收受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的数额,应当按照实际存入********银行账户的外币数额并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
6、指控的贪污事实发生时,******系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一职,不能直接决定、支配大连市的财务事务,故其不具有贪污的职务便利。
7、涉案人民币500万元在流转过程中,有150万元被李石生挪用,并未进入赵东平账户,另有32万余元用于缴税,起诉指控赵东平收到500万元并按500万元追赃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