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仲裁法律事务部主任张云龙律师分享个人养老金制度,并讨论工伤认定问题
2024年12月21日,我所针对个人养老金制度进行了学习,2024年12月2日,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和《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包括:
(一)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
(二)参加人可以在规定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同时可以投资丰富理财产品,国债也被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也可以继承。
在各个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个人养老金制度必将在不久的将来成为解决民生问题的一大推手,更大程度的缓解我国民众的养老压力,增加人民的幸福感和满足感。
律所集体讨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标准有两个,首先是什么是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其次是如何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
针对两个焦点,我所律师认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以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文书或者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决为主要依据来认定。而“合理的上班途中”,在实务中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法院一般倾向于支持一般情况下的“上班途中”情形,进而认定工伤。
经过本次例会,我们学习和了解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优势和前景,同时对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所周六例会致力于学习实新政策和制度,讨论法律难题,在学习中进步,在辩论中成长,晋凯律师,学无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