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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中政委规范减假暂防止司法腐败意见

时间:2014/3/3 15:11:53 点击:

权威解读中政委规范减假暂防止司法腐败意见

从今往后,罪犯通过以权、花钱提前出监所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严”字当头,完善机制严防以权、花钱“赎身”问题发生。

中央政法委研究室(执法监督室)主任雷东生说,指导意见是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通过依法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从重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纪律责任,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以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提高司法公信力。

“严格落实该意见,像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广东省江门市原常务副市长林崇中违法假释案这类严重的腐败案件,能够基本遏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王光辉大胆预测。

多位中央政法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学专家224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一致表示,指导意见有利于规范减、假、暂办理,遏制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指导意见的出台,积极回应了群众关切,体现了党和国家倡导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精神。

意见重点针对“三类罪犯”

张海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之后,通过多次假立功改判、减刑,最终服刑不到6年就刑满释放。张海案于近期被披露后,引发社会对减、假、暂的持续、强烈关注。中政委此时出台意见,既回应了群众关切,也给了群众更多的期待。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意见条文注意到,意见是在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减、假、暂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对这项工作整体上作出严格规范;同时,突出强调规范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的减、假、暂。

在王光辉看来,突出强调“三类罪犯”非常有针对性,“从最高检掌握的情况看,当前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这‘三类罪犯’的减、假、暂上;在有的省份,‘三类罪犯’的减刑间隔时间相对较短、幅度相对较大,特别是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相对过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也有同样的感受。他分析说,这“三类罪犯”普遍人脉关系广,社会资源多,相对容易与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相互串通勾结,进行权钱交易。

“这‘三类罪犯’特别是职务犯,本来就是反腐败的对象,如果他们被判刑后通过变通的手段提早出监所,将对反腐败工作造成巨大冲击。支持意见锋芒针对‘三类罪犯’。”陈卫东说,制定出台意见,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实际上,近年来,中央政法机关高度重视减、假、暂工作,通过推动刑法、刑诉法相关内容的修改,完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大力畅通监督渠道,强化执法检查等规范这项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李豫黔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整体而言,减、假、暂工作一年比一年好。但由于我国监狱押犯处于历史最高峰期,5年来,全国监狱年均办理提请减刑案50.6万起,提请假释案3.6万起,批准暂予监外执行6160余起,其中确实存在少数违法违纪现象。

检察机关在对减、假、暂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以及违反办理案件程序等情形,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2008年至2013,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68776人次,其中减刑不当55517人次,假释不当8904人次,暂予监外执行不当4355人次。

受访的中央政法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新时期,群众对刑罚变更执行工作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各级政法机关一定要按照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规范执法司法,严防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不配合治疗不得保外就医

林崇中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入狱10,但从宣判当天起,他就开始保外就医。后经查实,看守所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社会医院医生为林崇中制作患有疾病的虚假鉴定材料。林崇中最终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在减、假、暂中,暂予监外执行中的保外就医尤为受到社会关注。一些人质疑保外就医是权贵罪犯的“越狱”通道。

此次意见明确,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处长李静介绍说,当前司法实践中,如果罪犯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所患疾病为保外就医的条件和范围,已服刑满1/3以上刑期,评估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经申请可批准保外就医。

“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罪犯为了达到保外就医的目的,消极治疗,不服药,甚至自伤自残。”李静说,以往审批保外就医时也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这次意见作出明确规定,便于今后操作执行。

王光辉指出,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即“三类罪犯”患有疾病的,经诊断病情不严重的,不得保外就医。

“三类罪犯”执行刑期延长

除了保外就医比例相对较高之外,“三类罪犯”减刑普遍较快也是客观事实。针对这一问题,意见适当延长了“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

如意见规定,“三类罪犯”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6个月以上。

而当前罪犯减刑统一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执行1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1,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不超过2年。

专家们向《法制日报》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前“三类罪犯”到点就减刑,判处有期徒刑的至少服刑1/2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至少服刑13年、判处死缓的至少服刑17年;按照意见计算,刑期分别增长至2/317年和22年。以死缓犯为例,最低刑期增加了5年。

在从严把握减、假、暂的实体条件中,让长期研究犯罪学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吴宗宪拍手称快的是:关注了罪犯是否主动退赃等问题。

意见规定,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看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是否悔罪认罪、遵守法律监规、接受教育劳动等,还要看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这‘三类罪犯’都涉及经济问题,而且往往在案发前转移了非法所得;把主动退赃、协助追赃纳入悔改表现,加大了惩治力度,提升了打击的社会效果。”吴宗宪说。

与此同时,意见明确,“三类犯罪”要通过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认定“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必须为其独立完成,且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

“这将有效杜绝一些罪犯实际未参与,借助项目与其他罪犯一起对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冠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表示。

原县处以上减假开庭审理

今年11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在其官方网站上对733名罪犯的减刑案进行公示。社会舆论普遍对这一公开减刑信息的做法表示赞赏,同时也有人对其中个别官员的减刑提出质疑。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针对当前减、假、暂透明度不高这一问题,意见明确了公示、上网公开、开庭审理三项原则。

: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三类罪犯”中,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一律开庭审理。

滕伟介绍说,近年来,法院系统一直在积极探索罪犯减刑、假释案公开审理工作,最高法于2010年出台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明确,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的减刑、假释案一律开庭审理;2012年出台的新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要求,“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等6类减刑、假释案应当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时,我们主动邀请检察机关监督,有条件的地方,还组织其他罪犯旁听,用公开促公正。”滕伟说,去年年底,最高法对全国6个高院、11个中院开展检查,没有发现一起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减刑、假释案未开庭审理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为健全检察机关对减、假、暂的同步监督机制,意见规定,事前征求意见——提请减、假、暂前,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事中出庭——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并发表检察建议;事后回应——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不同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或者在裁定书、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吴宗宪认为强化检察监督非常关键,他解释说:“对于普通群众而言,平时很难接触到监所工作,导致监督的效能有限;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派员常驻监所,只有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才能将监督落到实处。”

“以前,我们就减、假、暂提出检察建议,大多数情况下,监所和法院会接受、纠正,但也有不纠正、不搭理的情况出现;甚至还出现过罪犯已经监外执行,而检察机关毫不知情的个案。”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副处长陈梦琪坦言,意见的刚性要求,让检察机关的监督更加有力。

为提升上级政法机关的监督指导,意见还明确,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减、假、暂的,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减、假、暂的,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违法违纪一律清除出队伍

刑罚变更执行是政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政法干警滥用刑罚变更执行权的行为,意见采取绝不允许的态度。

意见规定,减、假、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执法司法人员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将是悬在每个政法干警头顶上的一把利剑,一次违法办事,一辈子都逃不掉。”吴宗宪感叹道,这样的力度前所未有。

陈梦琪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以往对政法干警在减、假、暂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处分;涉及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的比例相对较高。

“一律清除和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力度明显大了许多,体现了对司法腐败零容忍的态度,为执法司法人员架起了一条‘高压线’。”陈梦琪说,这必将起到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的效果。

考虑到违法违规办理减、假、暂过程中,往往还有非执法司法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搞权钱交易,一些单位和个人施压、干预的情况,意见对此也作出相应规定,如通过向其主管部门建议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等。

贯彻意见多部新规将出台

陈卫东指出,中政委出台的指导意见本身不是立法,也不是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而是政策性文件;中央政法机关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及时修改完善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确保执法司法统一。

《法制日报》记者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了解到,各中央政法机关将于近期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下发意见学习、开设培训班等形式,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司法部打算进一步加强执法制度建设。目前,司法部正与相关部门一起推进《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等法律文件的出台,届时,保外就医将落实意见从严精神,适当提高保外就医疾病的门槛。

“我们还要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不断丰富狱务公开的方式方法,扩宽公开的渠道,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李豫黔说。

滕伟表示,最高法将尽快出台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并对相关违法违纪办理减、假、暂的典型案例予以公示,教育和警示广大法院干警。

根据意见规定,最高检已起草了《关于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制定了对原副厅级以上职务犯减、假、暂备案登记表,原处级职务犯减、假、暂名单一览表等,核准后下发。

据了解,今年,各中央政法机关都将开展针对减、假、暂的专项检查,在全国范围内对减、假、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零容忍态度,依法纠正存在的问题,查处一批违法违纪的腐败案件,将非法出监所的罪犯重新收监执行。

受访的中央政法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以意见出台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减、假、暂活动,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晋凯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