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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时间:2014/7/5 11:38:46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法发[2014]11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

1.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贯彻中央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法律的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对于洁净的水源、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等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要求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环境资源权益,为中华民族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3.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统一裁判尺度、保障环境资源法律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大大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与其他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一起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成为预防和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有力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环境资源法律,深入研究环境资源审判规律,更新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规范环境资源审判程序,统一裁判尺度,通过优质高效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

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4.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切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更加重视和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审理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和制度研究,促进完善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福祉,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5.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依法保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注意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沟通,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共同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二要坚持保护优先。积极创新审判机制和执行措施,按照环境资源保护优先的要求,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行为的惩处力度。三要坚持注重预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采取司法措施预防、减少环境损害和资源破坏,通过事前预防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害程度。四要坚持损害担责。落实全面赔偿规定,探索建立环境修复、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6.目标任务。环境资源纠纷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环境资源源头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等制度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司法保护体系更加健全;环境资源法官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司法能力显著提高;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面加强,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三、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7.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8.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妥善审理与土地、矿产、草场、林场、渔业、水、电、气、热力以及海洋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要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对于涉及到矿业权、林权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属的股权转让、承包、联营、出租、抵押等案件,要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作用,对于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要及时受理、迅速审查、依法裁定、立即执行。依法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的纠纷,原告应当就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被告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9.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案件审理既要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特别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职责案件的审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谨慎适用协调手段结案,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妥善审理山林权属纠纷及确权行政案件,促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加强对土地、矿产、水源、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妥当处理因同一环境资源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避免不同审判组织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矛盾认定。积极探索环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合并审理,不断完善环境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10.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执行过程中积极争取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落实到位。适当采取限期履行、代为履行等方式实现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创新执行方式,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密切监督判决后责任人对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态恢复是否落实到位。依法审查环境行政非诉案件,对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四、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11.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对于负有监督、管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职责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等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以及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受理。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2.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环境公益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行为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共同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指定一个法院集中管辖。

13.探索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探索立案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将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情况通报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建立受理公告制度,及时公告环境公益诉讼受理情况。对于审理案件需要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可以依职权调取。对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撤诉申请,应当特别注重审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生效判决,可以依法移送执行。

14.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探索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及其与私益诉讼赔偿范围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预防损害发生或恢复环境费用、破坏自然资源等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诉讼支出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予以支持。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尚未设立基金的地方,可以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等协商确定环境赔偿金的交付使用方式。

15.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的,可以予以准许。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鼓励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做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五、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改革

16.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17.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优化审判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未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的地方,要注重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机构之间的业务协调与沟通。

18.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各地的环境资源案件量,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

六、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机制

19.加强环境资源司法解释和调研工作。紧密结合我国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需求,加强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问题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研究,借鉴国际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适时就环境资源损害民事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矿业权等环境资源纠纷适用法律问题制定司法解释。加强对碳排放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新能源开发利用及环境服务相关纠纷等新课题的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积极参与环境资源立法,深入调研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20.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可以聘请环境资源领域的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运用专业技术知识促使当事人自觉认识错误,修复环境,赔偿损失。保障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通知专家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1.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通报和业务交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促进环境执法。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加强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

七、加大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

22.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和司法公开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意愿,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推动建立中国环境资源裁判文书网,及时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

23.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环境资源司法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定期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增进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客观全面了解。

八、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

24.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过硬的标准,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政策性与专业性要求,强化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国情意识、稳定意识,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25.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按照环境资源专业审判要求,适时引进人才,注重培养人才。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学习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研究审判疑难问题,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26.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领导班子建设。选优配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领导班子,增强领导班子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局和破解环境资源保护实践难题的能力,提高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能力和整体合力,形成讲政治、顾大局、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领导核心,为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

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73,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关情况。

 [孙军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有关情况,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专门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并公布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9个典型案例。下面,首先由我向各位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10:01]

 [孙军工]:一、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有关情况[10:02]

 [孙军工]:近年来,环境资源纠纷数量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其中因重大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424日修订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基本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一起,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10:02]

 [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关注环境资源保护问题。2013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惩处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向社会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各地人民法院也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据初步统计,自2007年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我国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以来,迄今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在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10:03]

 [孙军工]: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判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审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解释等。[10:03]

 [孙军工]: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对于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在全社会培育和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新理念,遏制环境形势的进一步恶化,提升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等,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10:04]

 [孙军工]:二、《意见》的主要内容[10:04]

 [孙军工]:《意见》共分七个部分总计26条,内容十分丰富,涵盖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等方面的内容,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意见》明确将依法保护、保护优先、注重预防和损害担责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基本原则,并且将其贯穿于程序规则的制定和工作机制的构建始终。《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10:04]

 [孙军工]:()突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重点。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意见》将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并对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专门规定。[10:05]

 [孙军工]:一是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意见》第11条强调:依照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10:06]

 [孙军工]:二是探索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环境公益诉讼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加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具有即时性、紧迫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审理程序的设置有别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意见》第13条要求:探索建立受理公告制度,及时公告环境公益诉讼受理情况。对于审理案件需要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可以依职权调取。对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生效判决,可以依法移送执行。”[10:07]

 [孙军工]:三是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环境公益诉讼的终极目的是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凡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要在判令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或者由第三方机构代替进行恢复原状。由于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不同于直接受损害者所遭受的私益上的损害,此类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故公益诉讼赔偿金不能由原告直接领取。《意见》第14条规定:探索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及其与私益诉讼赔偿范围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预防损害发生或恢复环境费用、破坏自然资源等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诉讼支出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予以支持。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10:09]

 [孙军工]:四是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高昂,已经成为制约环保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障碍,解决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意见》第15条规定: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鼓励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做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10:09]

 [孙军工]:()始终坚持专门化审判工作方向。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已经跨入专门化审判的崭新历史阶段。《意见》紧紧围绕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这一工作目标,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审判队伍专门化建设和审判机制专门化建设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10:10]

 [孙军工]: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方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适度集中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充分考虑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数、案件疑难复杂程度以及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高、中、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布局。同时,还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及时调整工作部署,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意见》第16条指出: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高级人民法院要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10:12]

 [孙军工]: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专门化建设方面,要挑选那些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中来,还要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力度,更新环境资源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为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意见》第25条规定:按照环境资源专业审判要求,适时引进人才,注重培养人才。”“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10:13]

 [孙军工]: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专门化建设方面,《意见》第20条规定: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保障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通知专家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10:13]

  [孙军工]:()积极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环境资源审判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没有现成的道路可走,需要四级法院共同努力开辟新路。《意见》以改革创新精神为引领,既坚持顶层设计,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原则、管辖模式和审判机制等总体方向,又鼓励摸着石头过河,充分发挥各地人民法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为下一步的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10:13]

  [孙军工]:一是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具有专业性强,且同一案件中民事、行政,甚至刑事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等特点,单一审理程序模式已不能满足此类案件的审判需要。归口审判模式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优质高效审理。《意见》第17条指出: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优化审判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未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的地方,要注重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机构之间的业务协调与沟通。”[10:14]

  [孙军工]:二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由于生态系统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水、空气等环境因素具有流动性,一旦出现环境污染,往往就是跨行政区划污染,而目前环境监管、资源利用是以行政区划为界限,行政权力配置与生态系统相割裂的冲突,导致跨行政区划污染不易得到有效的解决。《意见》第18条指出: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各地的环境资源案件量,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10:16]

  [孙军工]:三是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参与。人民法院在不脱离审判职能、准确把握司法功能边界的前提下,也要重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将审判职能适当向前、向后延伸。《意见》第21条规定: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促进环境执法。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加强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同时,《意见》第23条还提出: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环境资源司法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定期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增进社会公众, 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客观全面了解。”[10:17]

  [孙军工]:我要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10:17]

  [孙军工]:下面请环境资源庭郑学林庭长向大家公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10:18]

 来源:晋凯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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