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规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时间衔接问题
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避免因对新旧标准适用时间理解不一而造成鉴定意见差异的问题,规范全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新旧标准衔接,省司法厅与省公、检、法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施行过程中有关适用时间问题的通知》,就新《标准》施行中有关适用时间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致人体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的检验鉴定,依据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致人体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已作出鉴定意见须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仍适用原鉴定标准,但在2014年1月1日后进行初次鉴定的,如依据新标准鉴定,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等级高于原标准,适用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