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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1/12 11:00:01 点击:

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所管理部: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规定,现就开展我省2014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14年7月1日---8月30日 

二、考核对象 

1、2013年办理实习登记,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且实习期满一年的实习人员。 

2、收到《实习合格证明》之日起超出一年但未满三年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三、考核主体 

省律协授权各市律协组织实施本区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省直所由省直所管理部组织考核。 

省律协对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并根据各市开展情况,进行适时督导。 

四、考核内容 

(一)政治素质。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律师职业观、价值观;社会责任感。 

(二)道德品行。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职业的不良品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三)执业素养。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仪表仪态、心理素养和文化素养。 

(四)实习表现。集中培训参加情况;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五、考核步骤 

(一)书面审查(7月1日--7月20日 

本年度实习期满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尽快向市律协、省直所管理部提交实习考核申请,此项工作在7月20日前完成。 

申请考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2、指导老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面试考核(7月21—8月20日) 

1、各市、省直所管理部应成立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2、面试考核内容应包括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各市律协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各项具体内容及所占权重。 

3、各市开展面试考核时,必须提前通知省律师协会。省律协将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工作。 

   (三)公示(8月21日—8月30日)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各市律协要及时向省律协会员部报送考核工作报告、《考核情况汇总表》。省律协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 

(四)《实习合格证明》发放(9月1日—9月15日) 

 对公示合格者,省律师协会将统一出具《实习合格证明》领取《实习合格证明》的人员,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六、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各市应抽出专门时间,组织相关考核人员,集中学习,认真讨论,理解并掌握其中的知识点、关键环节,做到熟练运用。两个文件涵盖了申请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方方面面,学好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是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的前提和保证。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把关,不走过场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是律师协会把好会员准入关、全面提升会员整体素质和搞好队伍建设的第一步,此项工作的开展,既是对即将进入律师队伍的实习人员负责,更是对律师队伍的长久可持续发展负责,与行业未来的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密切相关。各市要结合今年全省正在开展的“坚守法治、诚信执业”活动,在考核活动中,严格依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规定,严格审查材料,认真、细致地组织面试考核工作。材料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应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补正;拒绝说明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面试考核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未通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各市律协、省直所管理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把考核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衔接好,做到组织严密,措施得力。 

七、联系方式 

各市在面试考核工作中,就如何适用、运用规程,遇到具体问题,可以直接咨询省律师协会。 

省律协会员部:0351——2681136 

邮        箱:hyb@sxlawyer.cn 

本通知未尽事宜,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规定为准。 

附: 2014年度实习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律师协会 

                             2014年6月30日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