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四个意见,确保我所律师统一思想,依法办理案件,正确履行辩护职责,切实提高律师参与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代理水平,切实发挥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能作用。按照省律师协会要求,山西晋凯(临县)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及实习律师和工作人员于2019年5月11日下午进行了集中学习,学习活动由贺承斌主任主持,带领全体人员学习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四个意见。
贺承斌律师首先对《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解读,对比分析了三个明确列明“恶势力”的重要文件(2009年座谈会纪要、2018年指导意见和2019年司法解释),从“恶势力”的定义出发,深入分析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及到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并对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了具体解读: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但从严把握不应及于检举揭发与犯罪集团无关的犯罪活动,以及其他立功情节。
樊爱珍律师就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软暴力”手段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看法。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总体规定和具体规定两方面进行分析:《指导意见》第九条为总体规定,对“软暴力”进行了界定并对相关罪名作出了列举。在具体规定上,樊爱珍律师主要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以“软暴力”为手段的罪名(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分析,也对涉及到的共同犯罪问题作出了解读。樊爱珍律师指出,“软暴力”只是手段,要与客观行为手段对接,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定罪处罚。
之后,王小峰律师就《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和理解,从“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对“套路贷”犯罪正确定性定量分析、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三个方面着手,对“套路贷”犯罪进行系统化的分析。“套路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不小的争议,本次“两高两部”《意见》的出台,为相关行为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相关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赵栋律师认为,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根本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点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即做出了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也不属于套路贷。同时,赵栋律师结合一些实际案件对这一理解展开了探讨。
最后,樊艳晓律师分享了其对《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和看法。该文件在宏观上符合我国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政策与努力方向。在微观上,对具体司法实践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在取证、涉案财产的处置、其他等值财产的追缴和没收以及“涉黑财产”的孳息问题上要对法律正确理解和适用。樊艳晓律师也在分享过程中提到两个问题,一是对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的财产处置不能“一黑俱黑”,二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支付的工资、福利等不宜一概作为犯罪所得或者收益追缴。
在本次集中学习活动中,贺承斌主任要求全体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要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严守执业纪律,充分发挥好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能作用。本次学习活动在内容上紧跟立法动态,几位律师的解读也非常精准。通过学习,全体律师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套路贷”刑事案件、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和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有了全新的认识,统一了思想,掌握了认定和处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提高了律师的办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