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晋凯动态 >> 内容

晋凯动态∣学指导案例,促水平提升

时间:2020/11/24 10:38:07 点击:

2020年7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第九条提到了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提到了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11月21日,在丽景会务中心六层会议室,樊艳晓律师为全所律师讲解了第23批、25批指导案例,共12个案例。樊律师着重讲解了第25批指导案例中的三个案例。

晋凯动态∣学指导案例,促水平提升

晋凯动态∣学指导案例,促水平提升

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例对于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规范人们行为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明确行为人为维护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他人发生碰撞后不要离开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他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的与劝阻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阻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例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于“死者为大”传统思想支配下的裁判理念予以否定,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司法的态度,对劝阻人的善行和义举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正确适用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生动诠释。

指导案例142号《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明确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禁止公众进入的非公共场所造成自身损害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例明确了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标准和证据规则,重申了严格正确适用法律,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的原则。

晋凯动态∣学指导案例,促水平提升

随后,樊律师又讲解了第23批指导案例。通过法条和裁判要旨的分析,使全所律师对执行案例从程序到实体都有了清晰的认识。

 来源:晋凯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