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7日上午,问小玲律师以“推动政府守信践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主题,给大家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行政协议是什么?问小玲律师以问题为导向,首先以自己在业务中为顾问单位起草的行政协议中的“一个条款”引出本周例会学习的内容。关于行政协议的概念,顾名思义,行政协议既具有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性”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有“协议性”的特别属性。《规定》的第一条对行政协议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问小玲从主体要素、目的要素、内容要素等方面对行政协议的含义与民事合同进行了区分。
如何对《规定》的内容进行理解?问小玲律师提出了“一个概念”——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就是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行政协议履行的指导与监督;二是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决定解除或者变更行政协议;三是行政机关有权在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协议,或者不按照行政协议履行时直接强制执行或者进行行政处罚。正是如此,《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优益权需要进行严格限制。
《规定》共29条,问小玲律师对条文主旨、起草背景逐一进行了解读,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民”可以告“官”,那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呢?“官”能告“民”吗?问小玲律师对《规定》的第24条进行了重点介绍。《规定》第2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对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引起的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以案释法是律师培训的重要方式。问小玲律师将最高法发布的10个行政协议解释参考案例和大家进行了分享,学以致用,用以促学,以案例进一步加深了对条文的理解。
“政府要当好诚信建设的带头人”,《规定》以推动建立完善政府践行守诺机制为重要目标,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使命。通过对《规定》的学习,我所律师对行政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将更好的指导律师的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