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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 | “宪”在行动,李旭君律师为您普法!

时间:2022/12/6 9:57:03 点击:

2022年12月4日

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

第五个“宪法宣传周”

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

党的二十大指出:

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晋凯律师带您来普法!


债权与物权的时间差

——李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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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和物权是法律中极为重要的两个概念,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民法中为什么要作这样的区分呢?在此,一得之愚谈一点个人的学理和生活体会,试解法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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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同样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犹如艺术。源于生活的纷争,提炼后又反哺于生活,以求道序。定分即确定名分,止争即止息纷争,“定分止争”很好说明了民法的功能。债权和物权的分别,也有同样的道理,先看债权和物权法律概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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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律的定义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也就是有了契约,就有了债;物权,法律的定义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就是有了物,才会有权。法律条文的高度概括,一定不易理解,我们试着通俗解读二者的区别和关联。

经济生活中理解,一桩交易中均存在钱(银)货(物)两分,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讫、各不相欠。在一般交易情况下,物权和债权往往同时发生、同时处理,并没有后续履约的问题,因此感觉不到二者的区分。比如,商店买瓶装水喝,“钱和水”(物权)与“付钱和交付水”(债权)同时完成,类似的生活场景当然比比皆是,人们习以为常,不以为察。而在特殊交易中,这二者却会区分开来。比如,买卖房屋时,房屋和价款是物,交易和契约是债。可能会出现给了钱而没有收到房,也可能会一房二卖又不退钱,二者都可能引发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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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生活的经验告诉人们,如果交易瞬间完成,钱货易手,银货两讫,则双方就此别过,再无瓜葛,则债权和物权本无区分的必要。就是因为交易的完成,会存在践约和履约的时间差问题,才会发展出债权和物权的概念。如特殊买卖标的物中,房屋、股权、商标的买卖,甚至企业并购等,最后的登记制度才是物权取得的要件,但签订相关合同(契约)的缔约时间与物权的转移时间,显然存在着时间差,践约和履约的时间可能会很长,正是这种时间差的先后衍生出了债权和物权的概念。同时,也是时间差定义了先有债权、后有物权的先后顺序,所谓物有本末,债有始终。事实上,从“债”字本身也可窥见时间的端倪,债是由“人”和“责”两部分组成,其本意即隐含着:人在当下存在应承担的、尚未清偿的未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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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特例中也可理解债权物权的时间关系。一般情况下,买卖交易双方在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时,物权可以对抗所有人,而债权只能对抗合同相对人,也就是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而“买卖不破租赁”的特例,则是物权规则对债权规则的例外,租赁物(房屋)的承租人以租赁契约(债权)可以对抗租赁物(房屋)的买受人(物权),在租赁期限存续的情况下,后者不得要求前者搬离租赁物(房屋)。为何租赁契约可以对抗租赁物(房屋)的买受人(新物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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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租赁关系中,相对于买卖关系所需的时间,租赁契约履行所需的时间往往更长,给予承租人稳定的预期,即不受房屋所有权属变动影响,可以促进租赁契约的达成和租赁交易的稳定。同时,允许处于租赁中的房屋买卖交易,可以促使房屋更容易流转,实现出卖人财产增值。而且买受人了解房屋租赁状态和评估购买风险也更公开透明,可谓一举三得,出卖人、承租人、买受人三方权益均能得到最大限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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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以蔽之,如果交易即时完成,没有时间落差,则所有的物权权益都已在瞬间完成,没有了履约问题,也就没有纠纷,债权物权之分也就失去了意义。债物二分的由来,正是因为实际生活中的交易往往存在时间延迟的问题,存在契约的践约和履约的时间过程。把债权和物权切分出来分别处理,有助于人们厘清交易时间观念的争议,从而有助于解决债权和物权不同的法律请求权,以便更好地解决法律争议,正所谓“定分止争”的道理,先“定分”然后才能“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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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