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年第四场例会,是婚姻家事部的专题例会,也是例会改革以来,首个专业部室的例会,由婚姻家事部主任薛小燕律师主持,看看他们都分享了些啥?
实习律师眼中的婚姻家事律师是什么样子的?
宋正辉:婚姻家事律师主要处理婚姻、家事案件,最主要的化解家庭纠纷的方式是调解,律师作为整个司法大环境的一份子,主要的职责还是定纷止争,那么调解的方式方法显的尤为重要,比如要有耐心了解真实意图,分开单独释法说理,一鼓作气化解纠纷,充分利用调解机构,可以将继承纠纷纳入律所非诉调解模式等。
刘晨燕:婚姻家事律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同理心,跟当事人去共情,去理解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要换位思考;要有原则和界限感,否则代入感太强,容易跳不出来;要有敏感度和耐受性,能抗压;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结合案例,认为婚姻家事律师在具体办案中应该具备的经验与技巧。
再来看看执业律师的实务经验
薛瑞刚律师: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23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量达2.97亿,占全国人口的21.1%,可见,我国正在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关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愈发引起社会的重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承继自《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为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了现实的法律依据。那么,在赡养纠纷中,案件管辖、赡养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以及抗辩事由,呼吁要让法律成为老年人老有所依的最后一道防线。
王虹律师: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相对比较完善,但在一方拒绝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推定原则。那么需要注意的是,亲缘关系鉴定中,如果一方拒绝,能否适用推定原则,很明显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判例,均认为身份关系具有特殊性,不可以随意适用推定原则,从而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并助长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之风。
郝章彰律师: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可能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通过诉讼策略,比如放弃孩子抚养权或者放弃部分财产来达到离婚目的,在顺利离婚后,能否再通过另案诉讼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可以诉讼,但实务中变更的可能性不大,法官不可能让孩子成为父母婚姻中的筹码,对孩子的爱和责任才是抚养权的最优选择。
郭益东律师:继承纠纷中,如果既涉及法定继承纠纷又存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那么在不同案由中,我们不得不思考就管辖方面是否存在专属管辖与一般管辖的法定问题。结合司法观点,显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不属于因继承遗产的纠纷案件,不属于民诉法34条专属管辖的范围。但是,司法观点与立法观点明显不同,导致目前实务中就该问题的实际冲突并未得到解决。
薛小燕律师:针对每个人的分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办案实践,同时表示自从婚姻家事部成立以来,婚姻家事案件的数量在逐年递增,部门成员之间在群内分享经验、分析案情、学习典型案例,不管是业务素养还是办案质量都有了很大的精进。除大家前述提到的案由外,实践中涉及比较多的还有同居关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等。实务中的遇到挑战很多,如何利用法律事实和诉讼技巧实现突破,比如针对继承纠纷中,同时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怎么能让在后的遗嘱优先,再比如涉及孩子抚养权的执行问题如何化解等。另外,建议大家进一步思考被告通知不到情况下如何实现离婚目的的路径与方法,并充分发挥特别程序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作用。
短短的三个小时的例会分享时间,体现的不仅仅是婚姻家事部律师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经验,更是展现了团队成员“诚信 务实 团结 关爱 规范 创新“的核心价值观,婚姻家事部将律所团队专题例会的创新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