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是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实现我省转型跨越发展的客观需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
2.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
3.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
4.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发展目标
1.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健全发展家庭服务业的监管措施,制定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和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形成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家庭服务企业数量由现在的700户增加到1500户,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和服务网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数量由现在的6.5万人增加到15万人,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完善。
2.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扶植重点业态发展
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的发展道路,在注册登记、市场融资、连锁经营、品牌推广以及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优先扶持,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到2015年,全省重点扶持10户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各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重点业态至少各有2户龙头企业。同时,要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因地制宜发展满足家庭特色需求的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鼓励家庭服务业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发展。
(四)扩展家庭服务业市场
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发展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家庭服务业。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要大力培养家庭服务业市场,根据不同群体的服务需求,通过开展各类专项招聘活动,搭建供需平台,实现需求直接对接,满足家庭服务员自由流动、自主择业。
(五)完善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
开展家庭服务业服务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制定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建立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和家庭服务企业备案制度。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六)建设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
设立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利用平台的电话、互联网等信息手段,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平台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到2012年,各市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全部建成、投入运行,并向下延伸服务。到2015年,建成覆盖全省的网络信息平台,形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服务网络。
(七)发挥社区和协会作用
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将洗染、废旧物质回收利用、家用电器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其他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定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参与从业人员培训。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扶持力度,在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置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八)就业、创业政策
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对个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从事家庭服务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以及家庭服务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人均5—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2年的财政贴息。支持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价经营场地并免费提供相关创业孵化服务,促进入驻创业实体的快速成长、发展,实现企业做大做强,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到2015年各市至少建成1个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政策扶持。
(九)财政、税收政策
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支持。各地政府安排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向发展家庭服务企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养老院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免征一定期限(3年)的营业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家庭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工商政策
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作强。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拓展家庭服务业发展空间。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建立服务网点,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培训工程的投入,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鼓励院校与家庭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中高级专业人才和职业经理人。
(十二)其他政策
1.政府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保障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
2.完善价格政策,养老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降低家庭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3.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4.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四、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三)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
根据家庭服务用工主体和劳动内容的特殊性,研究制定适应家庭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招聘并派遣家庭服务员为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庭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十四)维护家庭服务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权益
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庭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庭服务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家庭服务员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家庭服务机构及其员工制家庭服务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庭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庭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庭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十五)建立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绿色通道
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服务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遵循“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原则。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区域性调解和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不断提高仲裁效率,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五、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要搞好统筹协调,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领导,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十七)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
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吸收国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
(十八)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
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积极引导家庭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新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予以表彰,并在各级劳模评选中安排一定的名额。定期开展“家庭服务明星企业”、“家庭服务明星”评选活动,并给予获奖单位及个人一定奖励。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