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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一句不当言论,可能会被刑拘追责

时间:2018/8/22 10:17:26 点击:

近日,一名网名为司波达也太君”的人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引起众怒。该网友公开发表“安倍首相是我亲爹”“老子不是洋奴,老子是精日”等不当言论。面对网友的指责和网警的警告,不仅拒不道歉反而变本加厉,发出更猖狂的言论“统一后中国警察会欺负台湾人民,所以台湾人民拒绝统一!”,在与网警公然开怼中还用杀警罪犯杨佳作的照片作为网络头像,公然挑衅人民警察。

对此,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称8月16日晚,在网上散布违反国家法律、亵渎民族感情不法言论的网民杨某某(微博网名@司波达也太君)被马鞍山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拘留。

数十年来,为了国家的和平稳定、繁荣昌盛,为了人民的平安自由、幸福安康,无数的无名英雄在暗中负重前行。我们有理由为我们的国家骄傲,为我们的社会骄傲,为每一个可爱的人骄傲。但总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价值观扭曲的人、道德低下的人、缺乏民族自信的人,发表一些否认历史、侮辱先烈的言论。面对这部分人,我们国家从来不吝严惩!社会也绝不容忍!所有人都必须意识到,公民的个人言行不仅代表一个人的形象,也影响着整个社会风气。切莫触犯国家法律、损害民族尊严,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条文:

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第1款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李永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

 来源:晋凯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