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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子哥们义气酿造校园血案

时间:2011/12/9 16:49:26 点击:

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彰显和谐法理

只因同学纠纷,出于“哥们儿”义气,一拳伤人致死酿就大学校院惨案。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因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刘某某一案,经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三年。因该案发生于吕梁大学(原吕梁高专)校院内,涉案当事人又均为在校大学生致使对本案的处理备受社会关注。

基本案情

2007年7月6日晚21时40分,原吕梁高专大二学生杨某某相邀平遥机电学院刘某某去吕梁高专宿舍5号楼找同学刘某某,在宿舍门口,因二人话不投机,与杨一块相跟的刘某某就在刘某某脸上打了一拳,当场致刘倒地,后两人逃离现场。受害人刘某某被紧急送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医院抢救,终因医治无效,于2007年7月15日死亡。案发后,经离石区公安局侦查、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杨、刘二人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与此同时,受害人刘某某的父母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吕梁高等专科学校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了诉讼,离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8年1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武进军、白油平、李常德等律师分别作为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了本案的审理。

控辩聚焦

庭审中,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脸部打了一拳,致刘倒地,被告人刘某某又在被害人刘某某屁股上踢了一脚,后二人逃离现场,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据此,认为二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辩方观点截然不同: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律师武进军和白油平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理由是,被告人刘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致死)的故意,不论从事件起因、认识心态,还是从使用工具、打击的部位和力度上看,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被告人主观意愿的。事实上,客观地分析,受害人刘某某死亡的真正原因并非被告人刘某某的一拳所致,而是其身体重心失去平衡,在跌倒同时恰好后枕部着地,致其颅内受钝性外力撞击致死,该结果具有潜在的偶然性,因此,被告人刘某某在受害人面部的拳击行为仅是导致身体失去平衡的直接原因,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二者之间不构成法律评价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能讲被告人主观上持过失的心态,而非故意,即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另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应以自首论,理由是,案发后,2007年7月7日刘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问话时,已先于杨某某对犯罪事实作了如实陈述,而公安机关于7月8日才对刘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刘某某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建议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律师李常德和陈丽宏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故意伤害,案件定性不准,杨某某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治安处罚论处。

司法审判

考虑到被害人与被告人先前的对立情绪,法院先从民事赔偿问题着手加以调停,经过法庭和双方代理人、辩护人庭内、庭外大量的耐心细致的说服劝解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在二被告人自身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其亲属主动四处筹钱,通过法院一次性支付了被害人方全部民事赔偿款,求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并向法院出具了书面建议,希望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的罪行能够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对他们从轻处罚。另外,法院还做通了第三人吕梁高专的工作,让其放弃了对原被告提出的要求返还其垫支款22万元、赔偿损失13万元的请求,使涉案民事赔偿得以圆满解决。

离石区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对案件基本事实予以了确认,但在案件的定性上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辩方提出的过失致人死亡的定性有理;另一种意见则坚持公诉方指控的罪名,本案应当定故意伤害罪。鉴于相关法律在此类案件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而类似案例的审判结果又大相径庭,实践中更多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为了得到公诉机关的支持和认可,也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害人权益、最大限度地挽救失足大学生,法院并没有机械地改变案件的定性,而是在依法认定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家属能主动配合积极对被害人家属给予经济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等如上诸多情节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综合评判,最终对二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本案得以审结。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一拳引发的命案,因这一拳,给即将步入社会、准备开始各自美好生活的三个年轻大学生带来了无可挽回的灾难!一个失去了自己年轻的最宝贵的生命,另外两个则面临着严重的刑罚或牢狱之灾!年轻人的“感情用事,意气当头”酿造了三个家族的悲剧,同龄人实在应以此为鉴。欣慰的是,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充分发挥了能动司法的审判职能,突破了司法消极性的功能局限,积极发挥了司法的主观能动的作用,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被害人权益避免了诉累,又挽救了失足青年。审判结果既令各方当事人非常满意,同时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还最终实现了司法的和谐,弘扬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量事实表明,司法活动是一个事实查明、法律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过程,更是一个需要融入法官断案技能和智慧创造的能动过程,而能动司法是对司法规律和特征的再认识,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贯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深化,因此,值得我们进一步借鉴和推广。

 

                           

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

                               武进军    李旭君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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