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1日,山西晋凯(临县)律师事务所李旭君律师利用律所周六例会学习时间,结合自身在真实案例中开展刑事辩护的思考和研究,就供销社系统职务犯罪的主体和客体问题,与全所律师进行了共同学习和探讨。
李旭君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真实案例,讲解并梳理了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社和社办企业(又名:社有企业或社属企业)从合作经济到国营经济,从全民所有到集体所有,再到事业单位的演变,分析了供销社单位性质、职能定位的几经变化。由此,与《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中的犯罪主体和客体作了比较,从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两方面的学习分享,让大家对供销社系统人员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对今后律师职务犯罪辩护工作起到了有利的帮助作用。
自2021年上半年以来,全国各地有15个省(市)集中开展了供销合作社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因供销合作社系统单位性质和工作人员身份的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进行刑事追究时,在其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问题上,容易出现认识偏差,导致案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定性上产生争议,以致影响了刑事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当然,这些有益的争论和探索,值得与会律师在今后的理论研讨和司法实践中继续深入研究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