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 薛小燕
习近平同志曾明确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此,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要求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制约。
在这样的时代要求下,我们需要加快建立包含司法制度在内的,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行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我们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为了实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显然需要我们律师的广泛参与。
为此,笔者认为我国需要摸索建立一系列具体的制度设计,为律师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提供制度保障,推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手段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依靠司法手段来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纠纷越来越受到重视,笔者借助Alpha软件统计了环境公益诉讼近8年的审判情况,可见,司法手段特别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正在逐渐成为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重要途径。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立法形式被正式确立。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如果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欣喜地看到检察机关作为有权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经立法确认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可以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仍明显过窄的现实困境。如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也仅规定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结合上图(来源:Alpha软件统计)提起主体及裁判结果分析,目前,仍然是社会组织作为主体提起诉讼占大比重,有关机关和其他(包括个人)作为主体提起的诉讼,均以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值得欣喜的是从2016年之后,检察机关作为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占比在增加。而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在法、检协力共同助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同时,律师群体由于缺乏制度层面的设立,却无法成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这显然不利于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无法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二、律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律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手段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具有明显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首先,就环境民事侵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呈现放宽与扩大的趋势。私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现象正在世界范围内出现,这种状况被学者认为是民事诉讼今后最主要的发展方向。传统的“本人直接受损害”的诉讼资格限制,已无法满足涉及扩散利益、集团利益的环境侵害民事诉讼的需要,公民针对环境公益侵害而起诉的原告资格日益得到承认。美国联邦环境法规和部分法规中的“公民诉讼条款”确认了公民以个人身份对构成公益妨害的污染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英国的《污染控制法》也有“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起诉的规定。
故此,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特别是由于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造成的损害具有广泛性和社会性,单靠政府的力量不足以保护环境,必须借用民主观念和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和环境司法过程来实现。而在此过程中,律师作为为社会成员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作为富有民主气息,具有法律智慧的群体,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代表广大民众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明显具有法律专业上的当然优势。
其次,律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制度得以确立后,在法律框架下,律师特别是律师组织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能够与检察机关一道,或者作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有益补充,在更大程度和范围内,代表广大民众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此种律师群体作为天然的法律专家角色的介入,使得法律人能够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为生态环境公益事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客观上更有利于推动环境司法的规范化发展,更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
三、律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容
第一、针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际中法律专业人才缺乏的现实困境,在立法层面应确认律师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地位。特别是在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意识本来不高的现状下,律师这样一个法律实务群体,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地位的缺失,明显不利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只有依法确立律师群体作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才能更好地起到全民维护环境公益的作用。
第二、建立律师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与检察机关、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社会团体的协助机制。特别是在当前,由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诉讼,因侵害对象往往具有不确定和唯一性,因此普遍存在线索获取难、取证难、专业性强、成本高等问题,寻求跨部门的协作,成为公益诉讼不可回避的重要一环。而相对而言,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已经在实际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特别是在律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制度设立中,对于律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管辖、诉讼主体资格认定、诉讼主体顺位、举证规则等各个环节都应该有具体的配套规则,以便为律师科学合理地适用公益诉讼制度提供方便,同时此种制度保障与引导下的与检察机关、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社会团体的协助机制,将更有利于发挥和实现律师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积极作用。
第三、律师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应当确立必要的国家财政保障。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前提和基础,若环境不断遭到破坏和污染,人们将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国家的发展,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却存在着维权成本高昂,取证、鉴定、咨询、诉讼等费用巨大的实际情况情况。因此,就律师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由国家给予必要的基本财政保障,比如将律师提起或者参与公益诉讼纳入到国家法律援助经费补助范围,更有利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强力推进。
结语
习近平强调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我们需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以律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和推行,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我们中国新时代律师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