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家救助制度 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
--秦和平
一、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白条”的现象非常突出,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由此滋生了一系列缠讼、信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给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诸多困扰。因此,无论从司法层面还是从社会管理层面,都迫切需要建立一项新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基于此,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国外如英国、日本、瑞士、德国等发达国家早已建立。这一制度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追求社会正义的价值理念在我国也有着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以国家的名义通过社会利益分配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救助,不但有利于平衡被害人心理,而且能够弥补我国现行刑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失衡,使犯罪产生的社会义愤得到宣泄。据统计,绝大多数暴力刑事犯罪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许多案例表明,被告人正是因为穷困才实施犯罪的,即使部分被告人具备赔偿能力,但其一但被判处死刑,对被害人的赔偿就成为一句空话。还有些刑事案件是属于久侦不破的,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赔偿问题更是无从提起。这些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由于遭受了犯罪侵害而导致残疾或者死亡,除了因身体受到伤害需要长期医治或者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经济来源外,原本由其抚养或赡养的近亲属也顿时陷入生活的困境,可谓雪上加霜。2010年3月23日发生在福建南平实验小学的持刀凶杀案致小学生8死、5重伤,凶手郑民生未能赔一分钱。2010年5月12日发生在陕西南郑县一私人幼儿园的凶杀案造成9死11伤,凶手也分文未赔。这样的惨剧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屡见不鲜,也只是目前数量庞大的刑事被害人群体的一个缩影,直面刑事被害人悲惨的遭遇和艰难的处境,谁来为刑事被害人“埋单”的质疑随之而来。为此,国家急需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以修复被害人的创伤,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恢复社会安定平稳的状态。
二、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在犯罪导致的侵害案件中,公民对国家保护者的依赖利益受到损害,除了犯罪人的直接原因,也夹带了国家保护不力的因素,所以在犯罪人无法给予恰当赔偿前提下,应由国家承担救助责任。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第一、这一制度的建立关注了生存利益。利益问题是一切和谐问题最核心的焦点。而生存的利益则是最大的利益,生存价值则是最高的价值。国家救助是对被害人最基本的生存利益予以了正当的关注和合理分配,这是保证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突显,暴力犯罪高发,如果刑事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抚慰和救助,很容易陷入生活困境,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人间悲剧。因此保障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存利益就成为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而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通过利益分配的视角,对被害人基本的生存利益予以关注,体现的正是这种和谐的内涵。
第二、平衡了利益失衡,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社会和谐离不开公平和正义。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地位和保护呈现出严重的失衡。国家立法为刑事被告人做了那么多工作,比如侦查阶段嫌疑人有权聘请会见律师、对未成年人及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这种失衡必然导致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使被害人对犯罪人及其亲属和社会产生敌对和不满情绪,导致被害人向犯罪人方向转化。以国家的名义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能够有效平衡被害人和被告人间的利益失衡,体现出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和对弱者的保护,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途径。
三、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设想
1、救助对象与方式。对被害人的救助,笔者建议以国家救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已经过诉讼程序裁判而不能实际得到赔偿的,实行国家救助的方式进行;对于久侦未破的案件,实行社会临时救助为主、国家救助为辅。救助对象应该包括被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在法定赔偿条件范围内的家属,救助对象既包括因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而遭受身体、财产重大损失的被害人及其受养人,也包括因过失如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而遭受身体、财产重大损失的被害人及其受养人,同时还应包括因实施见义勇为时受到伤害的人。换句话说,只要是因为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及其家人陷入了生活困境,司法手段无法救济的情况下被害人及其家人就能成为救助的对象。
2、救助条件和资金来源。一是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及其受养人;二是犯罪人无力赔偿或赔偿能力不足,救助数额以维持被害人及其受养人的基本生活为基本原则,也可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与救助数额的比例。国家救助的资金一部分来源于国库,即每年在各级财政预算单列国家救助基金,此项基金视同于救灾抢险物资,必须专款专用;另一部分从各地劳改队创造的价值中积累资金,也就是用犯罪人劳动改造过程中创造的财富养活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这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和谐社会下的国家和政府应是担当得起保障民众安居乐业责任的国家和政府。笔者认为国家应该有各种管理机制,确保民众在安全的社会环境中生活。一个刑事案件的发生,同一定的制度及社会环境是有关系的,国家不能把这种责任完全推给让一个孤弱无助的个人承受。任何一个人在受到犯罪侵害而生活无着的时候,国家都有义务给予救助,它是和谐社会下国家和政府的应有之责,这种救助应该成为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