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交通事故案件经验总结
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 陈丽宏
我从业几年来,代理最多的案件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如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多种经营有限公司被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李旭平被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调解结案)、杜莉鑫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调解结案)、樊勤交通肇事案(民事调解、判缓刑)、严候平交通肇事案(判缓刑)、白存云交通肇事案(未调解成,判一年)……有必要总结一下办案经验,自己以后办理同类案件更为娴熟,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同行或许也有借鉴作用。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代理经验总结。
(一)可能涉及到的被告及责任。
1、司机:司机可能是车主,也可能不是,律师代理受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一般应把司机列为被告。如果是车主自己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责任承担者;如果是其他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车主:
(1)登记车主:在交警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
a、挂靠关系:在实践中,有许多车辆是挂靠在某个单位名下,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实际车主经营,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往往列为被告,但判决多种多样,有的判连带责任,有的判适当责任,有的判无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如果被挂靠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挂靠车主应承担适当的责任。我认为“适当的责任”是指有限连带责任。
b、分期付款买卖车辆关系:
近几年,有的公司出卖车辆可以分期付款,但保留所有权,许多想养车而一次付不起款的人就去买,这种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出卖单位也被列为被告,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出卖单位不承担责任。
c、借名关系:
实践中,有的人购车时借用了亲戚或朋友的名购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据运行支配理论和运行利益理论,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
d、买卖关系:
实践中,经常有买卖车辆关系发生,但不及时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把登记车主也列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但依据《侵权责任法》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更明确。
e.租赁、借用车辆关系:
实践中,有的车在租赁(光租车)和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城市中的出租车例外,因为驾驶人是出租司机,租车人不控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不在租车人。
f、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关系:
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此规定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适用更宽泛。
g、保险关系:
有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都上,有的机动车只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两种险有很大的不同,作为代理律师必须搞清楚他们的区别。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其本质也是第三者责任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至于司机和其他乘车人受伤,应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被保险机动车辆有责任时不分责任大小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全赔,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原为5000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人民币(原为800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原为2000)。保险车辆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赔,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原为1000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原为160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原为400),至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些什么项目,查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不多,共四种情况,见交强险条款第十条。在四种情况下,交强险保险人有垫付责任和追偿权,见交强险条款第九条。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但不象交强险那样责任限额分的很详细,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员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商业三责险还有免赔率,具体规定见《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商业三责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很多,见三责险条款第五、六、七条。交强险是醉酒驾驶才免赔,而三责险是饮酒驾驶就免赔,交强险在司机逃逸后不免赔,三责险在司机逃逸后就免赔。体现了交强险的强大社会救助功能。
依据我国新修正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受害的第三者有权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人也应赔偿,相反,保险人不能直接赔偿被保险人,除非被保险人与受害方协商解决。这是我国法律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又一次突破(第一次突破是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2)、实际车主:
依据运行利益理论,实际车主都应承担责任,但不一定是最后真正赔偿责任承担者,只有保险公司赔偿还不足的情况下,实际车主才承担责任。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项目和标准:
1、医疗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什么是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及急救站等等。“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动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等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机构或者鉴定结论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实践中,受害人很难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起诉时,一般用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圴工资,但要证明受害人从事的行业。
3、护理费:
实践中,护理人员一般没有固定收入,其很难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因此我在代写诉状时,一般参照山西省每年公布的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扩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
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准,要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为15元/天。
6、营养费:此费用的天数和营养标准没有严格规定,请求时比较随意,判决时法官自由裁量。
7、住宿费:应为正式发票,符合就医地点、人数、天数的时间。
8、残疾赔偿金:
如果受害人可能构成伤残,一般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最重为一级伤残,最轻为十级伤残。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但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可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10、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侵权责任法上没有列明,但法发[2010]23号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应考虑五个方面:①扶养年代②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③有几个扶养人④伤残等级⑤总和是否超过一年的消费支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比较复杂,现举例说明:一交通事故中,伤者为非农业户口,30岁,2级伤残;伤者父亲农业户口,65岁;母亲非农业户口,60岁;伤者父母有两个儿女;伤者自己有一个男孩,非农业户口,8岁;被扶养人生活费该怎样计算?
①有三个被扶养人,需扶养年代分别为:
父亲65岁,一般应作为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无退休工资的人一般考虑为被扶养人),需扶养的年代为20年—5年=15年。
母亲60岁也是被扶养人,被扶养的年代为20年。
伤者的男孩是未成年人,被扶养的年代为18—8=10年。
②三个被扶养人一年的扶养费12629.25元,超过山西省2009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355元/年。
父亲:9355元/年(山西省2009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年×1/2(有两个成年儿女)×90%(二级伤残)=4209.75元
母亲:9355元/年×1年×1/2×90%=4209.75元
儿子:9355元/年×1年×1/2×90%=4209.75元
合计:4209.5元×3年=12629.25元>9355元
③最短的扶养年数的扶养费:10年×9355=93550元。
④再比较剩下的被扶养人一年的扶养费是否超过9355元。
4209.5元×2年=8419.5元<9355元
⑤剩余被扶养人的扶养费
9355元/年×(15-10)年×1/2×90%+9355元/年×(20-10)年×1/2×90%=63146.25元
⑥总的扶养费:93550元+63146元=156696元
12、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财产赔偿性质,按最高人民法院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是指死者对于生者的收入损失,不是遗产,但按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分配。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认为严重精神损害是指经鉴定构成伤残,至于每级能赔偿多少,可参照5000元/级提出请求,支持多少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经验总结
1、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和量刑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时可提出量刑辩护意见。
实践中,交通肇事案最好就民事赔偿调解,这样可判处缓刑,但要促成调解艰难,保险公司一般不愿调解,但可与主办法官沟通,主动赔偿该赔偿的部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决定肇事者是否有刑事责任,但山西没有明确规定,交警部门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接到认定书后律师引导当事人去上一级交警部门复核因为,一般情况下,法院很难采纳律师关于责任认定错误的辩护意见,但我和武进军主任律师代理的方山县樊勤交通肇事案,交警部门认定樊勤负全部责任,我们的辩护意见是樊勤应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采纳了该观点,且庭后调解民事部分,判处樊勤缓刑。
2、危险驾驶罪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去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增加了危险驾驶罪。
总之,在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民收入增高,个人能买起汽车的与日俱增,但驾驶技术不行,在道路上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尤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令人瞠目结舌、惨不忍睹,一般都是连环碰车,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压力。死者难瞑目,伤者难生存,生者难维权。由此引起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很多,代理律师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尽力促成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在此,我还要呼吁人们要珍爱生命,严格遵纪守法;呼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借吕梁市“三项整治”的东风,使全省交通秩序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