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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享∣把握后疫情时期社会环境新特点 探索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处理新方法

时间:2020/5/20 9:56:07 点击:

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    薛小燕

经过全国上下和广大人民群众艰苦努力,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成绩来之不易。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正在发生新的重大变化,经济发展特别是产业链恢复面临新的挑战。现阶段,要把重点放在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上来,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笔者将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阶段在下文中统称为后疫情时期。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适应后疫情时期对法律服务产品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其参与协调处置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特殊作用,从如下四方面切入,有着非常紧迫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探讨价值。

一、准确把握律师参与的基本原则,选取依法履职尽责的科学方式。

首先是主动服务原则。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加强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此过程中,律师要有主动服务的意识,遵循主动服务的原则,比如集中律所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利用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身份,深入基层主动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特别是对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其次是依法履职原则。律师应当立足自身执业范围依法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为党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评估法律风险,提供论证意见。广泛开展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组建社会矛盾纠纷处理律师团队,积极参与群体性纠纷应对处置,推进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和律师调解试点。科学、有效的参与矛盾纠纷处理。

二、精准预判后疫情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不打无准备之仗。

一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类纠纷。2020年对企业来说是一场触目惊心的寒冬,2996家影视公司破产,12000家教育培训机构消失,11000家旅游企业倒闭,近百家房企倒下……。这些数字背后是庞大的矛盾纠纷引发点,集工资、工伤、社保、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问题,企业破产债权债务资产清查问题,合同履行不能的变更解除问题等等,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餐饮、旅游、交通物流、建筑、商贸服务以及民营高科技等领域。

二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婚姻家事类纠纷。由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家庭的生活模式发生了改变,引发了一系列的婚姻家庭问题,据报道,多地出现了报复性离婚增长,上海离婚预约爆满,四川达州2周内,夫妻离婚88对,之后还有100多对等着。

三是因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的矛盾纠纷。公路站点小区商场门口设立疫情防疫检查点,采取测体温、做登记、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其中,因为所有疫情防控点都对公民个人基本信息进行了实名登记,后期可能会引发大量的信息披露纠纷。再有就是疫情防控期间,小区物管增加了相应的管控措施和服务措施,由于沟通不及时,小区业主与小区物管之间的小纠纷也时有发生。此种摩擦与纠纷,极易在疫情防控后期或疫情后演化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四是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类矛盾纠纷。比如破坏交通设施等违法犯罪,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

三、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对社会矛盾化解做出具体解释,把法律服务和人文关怀结合起来。

后疫情时期产生的矛盾纠纷类型,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制定时的时代背景,做的均是普适性、框架性的规定,其中当然的内涵了解决问题的法律解释,在新的形势下又显得不那样具体和直接。需要我们始终把握事实真相,突出强调“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在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同时,考虑后疫情时期的特殊背景,做出人性化的解释。以“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问题为例,也即,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营业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最高院的司法裁判观点为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即:是否应该认定为不可抗力,应根据其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影响程度判断。对于出租人而言,疫情及防控措施不影响房屋的交付和约定用途,则不宜认定为因不可抗力未履行租赁房屋的交付义务。对于承租人而言,生产经营受到影响不直接构成交付租金义务不能抗拒、不能克服的事由,一般也不宜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是,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租赁房屋已不符合约定用途、租金交付义务受直接影响导致客观不能履行等情形,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很明显,裁判中考虑的更多是权衡双方的利益平衡。

后疫情时期,大部分的矛盾化解过程中会用到不可抗力的认定问题,那么,律师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更多的考虑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充分把法律服务和人文关怀结合起来,做到真正的矛盾化解。

四、要改进参与方式,提高参与质量,用律师的社会公信力和人格力量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的深度参与。

具体而言,面对后疫情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律师参与的方式可以做如下探索:

第一,运用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对顾问单位进行矛盾排查、法治体检,针对疫情引发的矛盾纠纷,分情况参与化解。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结合合同目的及双方疫情影响实际履行情况,出具切实可行、合情合理的代理意见,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对日常管理营运中可能引发的案件,一方面可主动出具《法律分析意见》、《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法律文书,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做到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可协助当事人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疫情防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防范因疫情防控而在内部管理中产生新的争议和纠纷,从而避免诉讼所带来的风险;在对外活动中, 主动参与经济项目复产复工的相关谈判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针对不可抗力的条款修改、变更的草拟工作, 正视疫情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普遍性影响,兼顾交易各方的利益,避免争议和纠纷。

第二,审慎处理因受疫情影响所引发的民商事纠纷,运用代理人身份通过调解模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代理人,可充分发挥自身在化解矛盾中的专业优势 , 通过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手段, 积极做好诉调对接和疏导工作, 向当事人宣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以及释明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政策,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调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消除因疫情引发的纷争, 最大限度地配合法院、仲裁机构用平稳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全方位深层次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广泛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和矛盾调解工作, 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以法律宣传员、法律咨询员和矛盾调解员的角色, 深入基层和人民群众之中,积极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部队等活动, 收集、分析疫情产生的社会矛盾纠纷线索,做好风险评估,提出应对建议。可通过排查,参与物业纠纷调解、家庭纠纷化解、劳动争议调解等。也可利用微信群、远程视频、抖音、快手等自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有针对性的送法到农户、送法到社区、送法到校园、送法到家庭, 开展义务法律咨询等活动。

第四,将法律援助义务渗透进信访化解,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将因受疫情影响,一些社会情绪、诉求的表达渠道不够畅通,有些矛盾不处理是不会自行消失,积累下去更危险。为此,律所可探索开通信访援助通道,拓展律师的法律援助覆盖面,运用律师的特殊身份,向有关部门提供形势预判和处置预案;积极推动司法仲载等部门工作效能,消化积案,减少存量;还可依法用法开展公益普法讲座,做好法律调节和心理疏导工作,调适社会心态和情绪,“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

注:该文章入选山西省律师协会《服务疫情防控 助力复工复产山西律师优秀论文汇编》

律师分享∣把握后疫情时期社会环境新特点 探索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处理新方法

薛小燕律师

薛小燕,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兼宣教部主任,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省律协文宣委委员,主要以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专项法律服务为主要执业领域。

联系电话:15235828120

邮箱:362065388@qq.com

 来源:晋凯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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