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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漫谈:从“干警、队伍”的称谓说开去

时间:2019/3/25 10:52:31 点击:

----李旭君

普通人可能不会留意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称呼,如法院、检察院中法官和检察官的称呼。但是如果稍加留意的话,你会发现,在领导官方讲话,政府或法检两院公开文件,还有见诸的杂志报刊,你都能频频见到,法检两院人员仍用“干警”“队伍”这些称谓,如“政法干警、法院干警、检察干警”“政法队伍、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等等。“公安干警、公安队伍“自不必说,军警化、队伍化是其服从纪律约束的天然制度属性,“干警、队伍”用到他们身上,既贴切又自然,人们较好理解。然后,法检两院为什么还要称呼“干警、队伍”呢? 今天,编者就带大家寻溯这一称谓的由来。

一、法官、检察官“军警化”的历史成因

律师漫谈:从“干警、队伍”的称谓说开去

1931年,随着共和国的初始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简称“中央苏区”“苏区政府”,随后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设立(法院和检察院实行审检合署体制,法院内部设立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等),在革命时期,军人和非军人之间并没有明确界限,革命工农红军打仗时是军人,不打仗时也就自然充实到法检组织担任职务,可以说当时的军队和法检人员是相互交叉和配合的。这应该是军队和法院、检察院人员交流最早的历史渊源。

1937年,苏区政府由瑞金抵达陕甘宁苏区,政权形式更名为“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政府”,成为了当时中华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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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农红军部队相继改编为中国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八路军)和新编第四军(新四军),参加对日作战。抗战时期,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任命军人出身的马锡五从事司法工作,后升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是在此期间总结、提炼形成。另外,检察机构同样设置于人民法院,实行合署办公,而公安机关也代行部分检察职能,公检法在事实上并无明显的体例分制,同属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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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共和国建国初期,部队复员转业军人由军队转入地方建设,公安、法院、检察院自然也就成了复转军人安置的主要工作单位。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制建设进入新时期,所需司法人员继续扩大,而司法人员又属紧缺,急需充实。19803月,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对军队减下来的干部地方上也有可以容纳的行业。比如,与军队干部的特长比较接近的政法工作,就需要大批干部。现在,警察不够,警官更不够,法院院长、法官、律师、检察官、审判员都缺乏。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考警官,条件很严格,我们更应该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按道理,军队的干部应该比较合格。这方面军队可输送一大批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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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实际也就开始了,公检法人员同属军人主政的局面,一方面,既是退伍军人又是公安警察;另一方面,既是复转军干又是法检干部。加之,从政府职能管理角度,公检法司同属政法工作,也就统一归口到政法委,由政法委牵头与公检法司各机关上传下达、居间联络。“政法干警、政法队伍”这种称谓,也就从政法委归口的言谈中、文件中起头并广为传播开来。

二、法官、检察官 “军警化” 的制服特征

从法官、检察官的制服样式就可以知道,为什么“法院干警、法官队伍、检察干警、检察官队伍”有“军警化”这样的称谓了。

(一)以法院法官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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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83年之前,法官没有统一制服。1984年改良后的中山装即算是法官的统一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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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21984年首款法官制服诞生,均为军装样式,肩章与大檐帽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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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31990年改款法官制服,延续肩章与大檐帽,与军警制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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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41995年改款法官制服,继续延续肩章与大檐帽,与军警制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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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52000年法官服大改革,肩章、大沿帽退出历史舞台,军警式制服变为西服式制服和黑色法袍并佩戴胸徽并沿用至今。

(二)以检察院检察官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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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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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7

图示6和图示7:为1984年检察官的统一制服。春秋冬为豆绿色,夏服是米黄色,配有镶着金边的肩章和国徽的大盖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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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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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9

图示8和图示9:为1988年改款检察官服。由原来米白色夏装全部改为豆绿色,这样一年四季的检察制服都统一成豆绿色,款式更加接近军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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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02000年,检察官服饰为佩戴胸徽的西服式制服,颜色选用国际司法界常用的深蓝色,取消大沿帽、肩章和领花并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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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是法院、检察院机构改革的元年。2000年中央办公厅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如法院新设立了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如检察院新设了职务犯罪预防局、控告申诉部门。从法官、检察官服饰的变化可以看出,2000年也是法检两院人员服饰改革的元年,显著的特征就是告别了军警式制服、肩章、大沿帽等军事色彩较浓的装饰,法官和检察官在着装上实现了从武官文职官员角色的转变,尤其是法官引入了法袍服饰,鲜明地突出了司法职业的属性和公共管理、为民服务的司法理念,法官、检察官的外在形象从此焕然一新。

三、法官、检察官 “军警化” 称谓应当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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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干警”一词并非对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察的准确定位,也不是“干部和警察”的缩写,只是由于法检机关与军队历史渊源的关系而形成的一个习惯性称谓。另一方面,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法》《检察官法》从1995年施行至今也已经24年,法官、检察官的称谓也应与时俱进,与法治社会接轨,如继续称呼“法院干警、法官队伍、检察干警、检察队伍”等等称谓,不仅带有浓烈军警化意味,而且也偏重有行政化色彩,明显已经不太规范,也与当今社会发展趋势不合时宜,完全应该摒弃和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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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相较之,法官、检察官、法检人员、司法警察、司法辅助人员等规范称呼,不仅更具司法专业化、中立化、职业化属性,而且更能体现现代法治伦理和文化底蕴。同时,这些称谓能从概念上让法官、检察官找到自身的法律定位,回归理性的法律思维,而且这些称谓与正义感公正性等司法概念或观感更相投合,更易使普通群众产生信赖感和信服感,另外,职业化的称谓更符合国际习惯,在当今司法机关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中,更易为国外法律从业人员理解和接受。

也许司法改革任重而道远,但是改革的难和易,不在宏观框架,不在顶层设计,而在现实生活,而在细微之处。正如这个小小的称谓,看似简单谁也明白,但20多年了,服饰都已几易更迭,唯独这小小的称谓要改口、要改变,却依旧很难。这也许才是司法改革中诸多难点的真正原因吧。

 来源:晋凯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