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海龙
本来是个非常热心肠的青年男人,遇到不平总喜欢拔刀相助,遇到灾情或险情总想着冲到一线,只是注意力很多时候被其他的琐事转移了。
年前工作忙,年后疫情慌。总想着这个时候能为社会做点什么,比如奔赴武汉支援疫区、比如大笔一挥慷慨捐款、比如……
也曾准备了两个标题想写点什么,一个为“散布谣言的法律后果”,另一个为“晋凯律师助您精准识别谣言”,当我打开电脑搜集素材的时候,发现“人民日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等微信公众号已经先我一步进行了类似的公众舆论引导。
作为一个“半路出家”的专业法律人士,论专业比不了科班出身的法学专业律师,论年龄比不了我们的“小鲜肉”与“小萝莉”,那我应该从哪个角度去看待分析当下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呢?
生长在这个和平的国度里,造就了我们的思维方式往往比较简单,认识事情、辨别是非的能力通常也比较低下,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西方国家总想着到处惹是生非,让国民经常性的处于恐慌或者思想战备状态。因为我们太安逸,被我们伟大的祖国宠的无法无天了。我们遇到事情总喜欢无动于衷的围观或一拥而上的起哄,这也就是和平时期人们为什么会造谣、信谣、传谣的最根本的原因了。
直接用二分法将当下的疫情战役分为两个战场,一个是武汉乃至全国疫情的主战场即正面战场,另一个就是我们看不见、摸不着又让我们心里瘆的慌的反面战场即负面舆论战场。我们把抗击疫情形象地喻为战役或战争,是为了更能唤醒人们内心与其作斗争的力量。战争的本质是风险,战争是风险的极端表现形式。下面我们就从“社会风险”的角度出发来识别当下的“谣言”。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胡泳认为,“谣言是最古老的传播媒介。在出现文字之前,口传媒介是社会唯一的交流渠道。”谣言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其造谣的时机、传播的方式、造谣者的身份及其背后的动机等,这往往会给政府对社会风险的非常态管理及风险过后的常态管理留下阴影甚至会为日后的风险应对及决策带来诸多误导。
谈到社会风险,首当其冲的应当是社会稳定风险,即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风险点。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唐钧博士的观点,我们把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层面的问题,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第二类是社会负面影响,尤其是“社会倒逼”的极端言行,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第三类是公信力风险,尤其是政策决策和执行环节的“恶政”“庸政”“懒政”,可能伤害政民关系。
在此次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该三类风险是并存的而且是相互依存的,只是在风险的识别与分析、风险定级和风险管控层面对该三类风险做了不同的制度安排。举全国之力驰援应对的是第一类风险,我们今天着重分析的是第二类,湖北省及武汉市的相关官员的表现及“被训诫的8人话题”则属于第三类。
截止笔者发稿前止,关于近期“新冠病毒”的谣言已经不下数百条,主要以网络谣言的方式呈现在各类新媒体终端,直接面对公众的眼球,直击公众的内心。针对造谣的时机、传播的方式、造谣者的身份及其背后的动机、谣言的防治等几个方面进行如下分析:
一、造谣时机的提前与巧合,后来被证明是事实。
网络谣言往往会伴随着疫情的发生而接踵而至,有的谣言甚至还早于官媒,具体表现为造谣者身份隐蔽、谣言内容极具迷惑性、目的动机不纯、社会危害极大。
我们经常讲无事生非或者捕风捉影亦或无风不起浪,有的谣言先于疫情出现因为有一定的社会背景。此次疫情爆发前,8名武汉市民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帖子,后被公安机关处罚,随着疫情的发展,人民日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等微信公众号相继发表文章,理性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该言论。
“如果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我们的确可以认定,鉴于新型肺炎不是SARS,说武汉出现了SARS,属于编造不实信息,且该信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符合法律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给予其训诫或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都有其正当性。
但是,事实证明,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SARS,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 所以,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为削弱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的无端借口。”
以上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官微2020年1月28日《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 一文,大篇幅节选引用原文是为了表示对作者苏航的一种敬意。
此类谣言或者叫提前发布基于特定的社会背景及专业背景,与网络上其他类型的谣言应当区别对待,至少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即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二、造谣者身份隐蔽、谣言内容极具迷惑性,被打脸后自动消失。
我们听说过医生脱岗、患者跑路,也听说过北京上海“封城”、武汉“小汤山”停工、包括我同事还转发凌晨四点不要出门飞机喷洒消毒药水,更别提版本繁多的陈醋抹鼻、盐水漱口等等。
这类谣言有的以小段文字出现,有的则以图片截屏的形式出现,甚至有的伪装成聊天记录,造谣者身份相对隐蔽,谣言内容振振有词,有板有眼,迷惑性极强,但是大多数如昙花一现,消失的无影无踪,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笑料。
三、传播方式多样化、目的动机不纯。
有的谣言极具煽动性,有的则主张阴谋论,纠其背后的动机,有的对受过司法机关处罚,总想着报复社会,有的则勾结境外,拿人钱财蛊惑人民群众,也有的纯粹的造谣生事,唯恐天下不乱。
传播途径主要还是以网络传播为主,大概就那么几种,聊天软件款(其中包括微信、QQ、推特、脸书等)、微博、邮箱、链接分享还有一些翻墙网页等,以上都是基于互联网在相关人员之间传播。
还记得那篇关于香港大学新发传染性疾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香港大学流感研究中心主任管轶的帖子吗?到现在仍然朴素迷离,是造谣者故意抹黑管教授还是管教授真的到过武汉?总之,造谣者的动机就是想告诉人民大众——疫情远比我们想想的要复杂。
四、关于网络谣言治理的思考
如果单纯的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去识别谣言、阻断谣言、打击造谣者,笔者认为多少有些手段单一、介入时间节点过早等嫌疑,因此笔者建议,管理谣言应当本着依法、科学、合理的理念,在社会风险非常态管理阶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重点治理手段,而在社会风险常态管理阶段则应当采取系统性、全方位治理手段。当然这只是在宏观层面的一种建议,在具体操作层面仍然应当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最大可能的进行及时透明的信息公开、积极科学的舆论引导。
(一)社会风险非常态管理时期,应当采取有针对性、重点治理手段。治理谣言,应当首先对谣言有一个清晰的认知,甚至至少,我们应当对谣言有个大致的定义。
尽管在社会科学中,谣言仍是一个缺乏特定定义的概念,但是从二战以来中外学者对谣言现象的研究成果来讲,学者们对谣言的认识还是达成了一定的抽象的共识。如北京大学胡泳教授在《谣言,作为一种社会抗议》一文中将相关学者的共识总结如下:
1.谣言是一个参照当前时事、旨在使人相信的命题,在未经官方证实的情况下广泛流传(Knapp, 1944)。
2.谣言是一个与当前时事相关联的命题,意在使人相信,一般以口传的方式在人与人之间流传,但却缺乏可靠的证据标准(Allport & Postman, 1947)。
3.谣言是一种在人与人之间流传的,对公众关注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叙述或阐释(Peterson & Gist,1951)。
4.谣言是在一群人议论过程中产生的即兴新闻(Shibutani, 1966)。
5.谣言是在社会群体中流传的有关当前时事的信息,完全通过口传,往往没有任何事实根据(Morin, 1969)。
6.谣言是一个未经证实的、广泛流传的命题(Rosnow & Fine, 1976)。
7.谣言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辟谣的信息(卡普费雷,1990)。
从上述关于谣言的几种定义来看,有的将谣言定义为“未经公开”,也有的将其定义为“未经证实”,也有的将其定义为“虚假信息”,其中“虚假信息说”正是我国刑法在当下的汉语语境中的一种表述,这也是笔者为什么会认为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去识别谣言、阻断谣言、打击造谣者,多少有些手段单一、介入时间节点过早嫌疑的原因之一。
上述研究者们尽管对谣言从形式上、逻辑上做了一些自己的归纳,但在一些关键性问题上并未真正贡献出自己的智慧与方案,比如造谣者的目的与动机、谣言的本质、如何对谣言进行管控等等。
无论是现实中2003年的“非典”、2007年“厦门市民反对PX项目”还是今天的“新冠病毒疫情”,还是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人民的正义》及《因法之名》,真实的或是由真实故事演绎出来的影视剧,人们总会从多种角度来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且用多种形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而想法会被赦免但是行为往往会因为触犯社会道德或法律的底线而受到指责或惩罚。但是我们明明知道该行为来源于其主观思想的支配,我们明明知道“其心可诛”,这正是造谣者的目的与动机之所以很隐蔽的原因,从来没有人因为有了造谣的目的与动机而遭受法律的惩罚。这也正是我们在社会风险非常态管理阶段打击手段匮乏单一而必须采用行政公关的思维来进行有针对性、重点治理的原因。
这正如苏航在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抗谣言“防疫战”,没有旁观者》一文中指出“如果一条信息同时具备来源含糊,内容惊悚以及与常识相悖的特点,那么它极有可能是谣言。在转发传播之前,请问问自己:我为什么相信它,它完成“举证义务”了吗?”“但是,正如你再焦急也难以让每个人正确佩戴口罩,不少人获取信息的唯一来源不是权威媒体,而是不靠谱的微信群、朋友圈。因此如果你觉得一则可靠消息很有价值,请发到群里,推上一把,让真相对冲谣言,让更多与你处于同一条关系链的人读到它。”
这正是一种非常完善的行政公关思维。针对此次疫情专业性如此强的特征,造谣者们一定会拿出自己的专业方案、踅摸自己的专业“枪手”,找一些外观与官媒极其相似的媒体、“也创作”一些与官媒内容非常相似的“专业文章”来迷惑大众、蛊惑人心甚至会夹带一些煽动与颠覆的言论,让善良的人们无法从中判断其用心的险恶与手段的卑鄙。我们可能不专业、可能不权威,但是我们有我们自己的小小的朋友圈,如果有些许的判断力我们尽可能的让事实去揭穿谣言、让真相去对冲谣言。
至于用什么样的有针对性的、重点的治理谣言的方法与手段,已经超出了笔者思考的范围。
(二)社会风险(谣言)常态管理阶段则应当采取系统性、全方位治理手段。谣言的常态管理应当遵循风险评估、识别、分析、定级、管控等流程,制定一套系统的、全方位的应急预案,笔者认为202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一文中已经给出了答案治理方案,笔者不再赘述。
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 曹海龙
2020年1月31日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