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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凯律师提醒您,不信谣不传谣

时间:2020/2/21 14:06:15 点击:

白如冰

2019年12月起,武汉开展流感及相关疾病检测,出现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20201230日,武汉医生李文亮医生在大学医生班级群里与他人讨论道 “病毒已经确定是冠状病毒,和SARS病毒有70%的基因同源,怀疑是SARS的病毒,只是目前不确定为新发的亚型”。其他7名医生亦在工作群内转发“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SARS”,“X医院已经有多例SARS确诊病例”的言论。201913日,武汉公安认定8名医生未经核实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实言论,对8人进行了警示和训诫。

那么训诫在我国属于什么类型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因此,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训诫属于较之行政处罚更为轻微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后经研究者研究比较后发现2019ncovSARSS蛋白最接近。结果显示虽然SARS2019ncovS基因不同,在关键点的位置有4个变异,但最后形成的S蛋白折迭构型却几乎相同。也就是说,虽然程序代码不一样,但最后呈现出的外型结果却极接近。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128日在微博上为李文亮等8名医生进行了正名。虽然李文亮等医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晋凯律师提醒您,随意编造虚假疫情不仅可能会被公安机关训诫,还有可能会被治安处罚、行政处罚,甚至极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下文笔者将对传播谣言可能涉及的部分刑事犯罪进行简要分析。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经笔者在数据库检索统计,《刑法修正案(九)》自生效以来,我国涉及该罪名的刑事案件共46件,基本情况的统计数据如下:

从地域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城市,且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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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下图的趋势来看,2017年、2018年、2019年是该罪的喷发之年,三年共计3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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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刑期的分析可知,有期徒刑的案件有30件,28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含拘役的案件有4件。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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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检索分析可知,虚拟空间的立法日益完善,公安机关也强化了打击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净化网络空间的执法力度,因此,传播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我们在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归罪的应当要注意以下内容。

1.虚假信息的范围包括险情、疫情、灾情、警情。“险情”包括突发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以及其他危险情况;“疫情”包括疫病尤其是传染病的发生、发展等情况;“灾情”包括火灾、水灾、地质灾害等灾害情况;“警情”包括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需要出警等情况。2.行为方式上包括编造虚假信息后传播和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传播两种情况。“编造”,是指出于各种目的故意虚构并不存在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情况。“传播”虚假信息,是对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转帖,在其他媒体上登载、刊发等情况。3.传播方式为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或者传播。4.本款的规定为故意犯罪。对行为人确实无法辨别信息真伪,主观上认为是真实的信息而误传播的,不是本罪的适用范围。5.构成本罪需要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甚至无法进行的情况。

将本罪的犯罪构成与李文亮医生“传谣”结合起来分析,李文亮医生发布的信息虽然涉及到“疫情”,但在行为上并未采取编造、捏造的方式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传播的途径虽然是微信等网络平台,但在医生的工作群、班级群等专业群聊中进行探讨,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传播方式仍有待进一步论证。且李文亮基于其医生身份的特殊性,在经过科学比对SARS与新型冠状病毒后得出的结论,足以使其认为SARS与冠状病毒具有高度盖然信,也显然不符合本罪的故意犯罪的主观特征。事实证明,虽然8名医生的话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恐慌,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会更加有利。

通过李文亮医生“谣言”事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可知,是否构成本罪,应当注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虚构或者编造的信息而传播的意图。不同个体基于认知水平的差异,对同一事物,完全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虚假信息。另外,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种行为就不应当作为违法犯罪行为处理。

二、寻衅滋事罪
2013
9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由此确立了寻衅滋事罪适用于网络空间的规范依据。

该解释自生效以来,全国共办理网络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罪78起,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山西省、湖北省、四川省,其中山西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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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刑期的分析有期徒刑的案件有52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5件,包含管制的案件有1件,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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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可知,规范现实空间的法律,随着科技的发展,立法机关对部门罪名的扩大化解释,也将现实层面的法律投射进了网络空间。直观来看,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表述上极为相近,涉及的规范对象都是“虚假信息”,行为模式上都包含了“编造虚假信息、明知且故意散布传播”,危害结果上都造成了“秩序混乱”,那么如何区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以下几种行为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1、某地没有疫情而编造该地有疫情出现的信息,从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但是执法机关在查处类似案件时,应全面审查其主观恶意与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影响。如果其主观上并无重大恶意,谣言也仅在较小范围内传播,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后果比较有限,考虑到该类谣言在客观上对一定范围群体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有一定积极影响,且澄清该类事实较为容易,故对这类谣言的编造者、传播者,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刑事处罚在非极端情况不予考虑。2、谣言涉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3、谣言涉及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4、其他容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谣言。鉴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新类型谣言层出不穷,审查不同情形的行为,应结合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影响等情形综合判断。诸如一些“鼻子抹香油可以预防新型肺炎”“盐水漱口防肺炎”“喝酒吸烟防肺炎”等谣言,鉴于该类谣言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且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应以正确引导、科学普及为主,不宜进行法律惩戒。

三、结语

我们今天面对的媒体环境与非典时期有根本差异。非典时期,论坛、博客、手机短信等非传统传播方式虽然存在,但造成的影响极其有限,尚不足以作为信息传递的主要通道。如今,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商业媒体的发展以及微博、微信等一系列社交媒体的出现,人们的信息来源异常多元。群众基于对自身安全的焦虑,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慌乱,是人之常情,应予理解。希望我们在面对繁杂的网络信息时,能够理性面对,不要轻信网上的说法,一定要以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来源:晋凯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