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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账户等能否进行抵押之浅议

时间:2021/1/28 15:56:09 点击:

 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 李婧

2010年6月某日,原告张某某通过中介借给甲公司人民币3000000元,该款逾期未还。2011年8月某日甲公司将本公司的营业执照、印鉴及法定代表人乙的名章等交给原告张某某,作为借款担保。原告张某某成为甲公司的出纳员。

在承建过程中,由于甲公司资金问题,被告曲某接手由甲公司开发“**华府”小区的部分楼盘,被告曲某用甲公司的资质建楼卖楼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曲某协商,被告曲某将“**家华府”小区房屋卖出去将房款给付原告张某某,原告张某某将甲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及乙个人名章等交付被告曲某,由被告曲某出具收条。后因该房屋未验收,房屋未卖出,房款未交付原告张某某。

现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曲某返还原告甲公司公章、财务章两枚及乙个人名章等,并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常有如上述案例中讲到的抵押权人以公司(企业)的公章、财务章、单位账户等作抵押的情形发生,那么,这种抵押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对于该问题,学界有几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司印章、账户等能对外代表公司,用此类东西作抵押,当然可以产生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效果;一种意见认为,从公司印章、账户的性质上来讲,该类物件并不具有财产性质,用其作抵押并不能保障抵押权人权益的实现。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应当尝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考虑:

我国《担保法》34条、《物权法》第180条均规定了可以抵押财产的范围,归纳起来为:不动产(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动产(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首先,从动产和不动产的内涵来理解。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故根据前述划分标准,公司(企业)的公章、财务章、单位账户应属于动产,但《担保法》34条及《物权法》第180条、第181条规定的可以抵押的动产中并不包括公司(企业)的公章、财务章、单位账户。故从该角度讲,公司(企业)的公章、财务章、单位账户不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其次,从法律意义上讲,在权属变更上,动产实行交付主义,不动产则需要办理登记,若认定公司(企业)的公章、财务章、单位账户为动产,则只要简单的交付就能导致该财产的权属发生变更,这对于公司管理和财产来说是非常不安全的。另外,《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的需要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范围中并没有公司(企业)的公章、财务章、单位账户,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不宜将该类财产认定为动产,使用动产抵押的有关规定。

第三,从可抵押财产的性质、特点进行分析。前述法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根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权利性可抵押财产(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性可抵押财产(如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而公司(企业)的公章、财务章、单位账户是公司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具备的基础条件,具体来讲,公章为公司对外活动的保障,即公章可以单独代表公司。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等。公司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单位账户是公司对外经济往来中必备要素之一,是公司管理其财产的有效手段。故综合公章、财务章、单位账户各自的性质、特点,概括来讲,公章和单位账户系公司对外活动管理之必须,财务章一般限于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之需要,因此,公司(企业)的公章、财务章、单位账户属于一种管理性的财产,并不属于《担保法》、《物权法》中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性质。

第四,将公司的印章、账户等作为担保,如前所述,因公司的印章、账户等不是适格的权利质押客体,是无效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章管理的规定》第25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的规定可知,公司印章具有专属性,只能用于本单位对外业务,不得作其他用途,包括抵押品。

第五,从抵押权人能否有效实现抵押权的角度考虑,由于公司(企业)公章、财务章、单位账户等存在可以挂失补办的情形,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抵押人前脚将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后脚就在有关部门办理挂失手续,重新办理的情形。故从这方面讲,不宜将公司(企业)公章、财务章、单位账户等认定为可抵押财产运用于实践中。

最后,从公序良俗方面来说,公司印章是公司的物化形象和精神图腾,用公章用抵押,无异于以自然人做人质,严重侵犯法人的人格尊严,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会导致公司人格的不完整,出现人格缺陷。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公司印章等不宜作为抵押财产进行抵押。

综上,无论从抵押财产的分类、性质、特点来说,还是从实践意义、公序良俗等角度来讲,将公司(企业)公章、财务章、单位账户等作为可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均不具有可操作性,现实社会活动中遇此类情形需谨慎处理对待。

注:该文章入选山西省律师协会《山西律师》

 来源:晋凯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