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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享||公平正义与除弊兴利之刍议

时间:2023/1/5 10:36:16 点击:

前几日,书上偶遇一个趣味法律案例,好奇发在朋友圈试测人们的回答。学法律的人大都喜欢做类似的案例习题,因为法律包含了大量的案例分析,真实的也好,虚构的也好,历史公案也好,分析的背后都是人们生活经验的因应,顺便探求法律真义的所在。因讨论跟帖者众,也引人好奇,末了我也附了几点总结。但事后还是觉得饶有兴味,想再展开案例背后的逻辑和法理,再作些许分解,以增智识的提升。

案例如下:我家苹果树上的苹果掉到了邻居家,掉落苹果应归谁所有?

甲说:如果两家关系好,归谁所有都无所谓。

乙说:我家果树结出的苹果,自然是我家的,得和邻家要回来。

丙说:果树枝条长到邻居家里,影响了邻居家的采光,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掉落的苹果归邻家所有以作补偿。

案例答案的大致观点,就是上述甲乙丙三类,背后的逻辑可以解释如下:

从道德观念上,甲说是最普遍的,也最接近生活常理,归谁家所有都无所谓,这也是社会众所提倡的美德,更是邻里间和睦相处的大度和智慧,大团圆始终是国人乐见并津津乐道的结局。

从常情常理上,乙说是身为果树主人最朴素的想法,我的果树我的果,是我的就是我的,理直气壮无可非议。一旦向邻家索还遭拒,果树主人依法维权,有理有据,但潜藏的隐忧是邻里结怨、反目成仇,果树也可能毁于一旦。

从法学理论上,丙说的果树树枝、树叶确有遮蔽邻居采光之嫌,掉落苹果归邻居所有,算作对邻居侵权的补偿。一旦成讼,法院以侵权司法,顺理成章公平合理。

我虽赞同丙说,但对说理却有不同的解释。而且,关键侵权之理,毕竟还需诉诸法院对簿公堂以求侵权正义,所裁之判仅为法官之见,服判与否犹未可知,两造对抗还会寄望上级法院的“正义”,最终是否真的“正义”,犹未可知。但邻里之情尽毁则是必然,仇怨对立将是肯定,司法空转跟着继续。

从法律规范来说,法条教义的逻辑是明确的,苹果是果树的“天然孳息”,虽然落入邻家院内,但孳息属于所有权人是法条明文规定,取回自然有法可依。我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所以,掉落苹果归果树主人所有,符合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式法律推论,行文严谨而无懈可击,一纸判决裁了即可。

而从社会规范、经济代价来看,苹果归果树主人所有在成讼之前,需进入邻居领地取回,可能侵犯邻居领地和隐私; 果树主人自会长期放任树枝延伸而不尽管护之责;果树枝叶侵犯邻居采光及增加邻居清理负担; 一旦纠纷,苹果取回权将不得不借助司法,占用司法资源。也就是说,法律规范尽管正确,但潜在的反而增加了整体社会成本。或者说主张法律规范、实现法律正义的代价显然过高而且效率严重低下,其结果可能求益反损(人和社会)。

反之,如果苹果归邻居所有,则将不会有上述种种问题。第一,不会有侵犯邻居领地隐私的问题;第二,果树主人主动管护、修剪之责将日增;第三,邻里关系将更加和睦;第四,更重要的是司法不必介入纷争,避免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以上分析是一孔之见,但法律间的比较印证了结论的正确,参见德国《民法典》第911条规定:从树木或者灌木上自落于邻地的果实,视为该邻地的果实。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98条也规定:果实自落于邻地者,视为属于邻地所有人。

法律间的比较区别之大,背后定有各自法理逻辑的支撑。只是我们不知而已。这也是为什么好奇在朋友圈发起提问的缘起,可能不同的意见都不算错(也可能并无对错),也可能都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但法的增益与法的减益却有实实在在的分别,各自的公平正义高下立判。“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恰好印证了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波斯纳法官的这句名言,这句话的反面是,过高代价的公平正义,已非公平正义,例如俗语“为了一口气,卖上十亩地”,你觉得还是正义吗?

以上对当事人是如此,对法律人更是如此。法律人除了法律本身外,法律行为的经济权衡、社会权衡,无疑是面对各种复杂案件所应关注的一个重点,法律的价值除了公平正义,还有除弊和兴利的功能,即如何在资源有限的现实环境下,发挥法律价值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再举生活里真实的案例,今年8月据江苏泰州法院消息,一名男子与妻子在2007年结婚,生有一双儿女,男子慢慢觉得儿女长相不像自己,男子遂私下与儿女做了亲子鉴定,一双儿女竟然真的和他没有血缘关系。一怒之下,男子向法院起诉离婚,以女方构成“欺诈性抚养”为由,要求终止父子父女关系并要求女方赔偿前期抚养费用和精神损失。

试想一下,法律层面法院会怎么裁决呢?现实的答案不言自明!第一,以法律形式判定,女方婚姻不忠并负精神损害赔偿;第二,支持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高于文化上的亲子关系,女方退赔抚养费且自行抚养子女。社会层面的不良后果,答案也不言自明,第一,女方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声誉俱损。第二,家庭伦理失序,子女身心健康俱损。但是,这是坚持法律正义必然的结果,可能判决引发的后果并不是法官所乐见,但法律规定使然,纸面的公平正义使然,法官不得不这样做。

试想,这样的司法是否真的是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第一,法律能否以子女利益为核心利益作为维护标准?当父母与子女权益发生冲突时,能否坚持选择后者?第二,DNA技术只是界定了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而与子女幼时陪伴成长、朝夕相处培育起来的文化上的亲子关系,哪种法益的保护价值更高?价值观的冲突如何调整才能做到除弊与兴利兼得,这始终都在考验每一位法律人的智慧。

可借鉴的一个思维是破产制度的设立,从企业破产到个人破产,背后的逻辑是一致的,那就是:为什么欠你的债可以不还?至少在法律层面,法理是支持这种价值观的,这已与传统观念和生活经验不同。虽然目前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尚未完备,但已势在必行,其引人关注的社会意义就是旨在告诉人们,通过法律程序确实可以欠债免还,而不必抱残死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道德信条,这对生活中尤其是自然人之间对债务的理解已是新的认识,也是法治社会人人必需和遵循的认知理念。同理,文章开头掉落的苹果为什么应当归了邻家,而不是固守你的苹果,就永远得是你的。因为归了邻家所有,整体的经济社会效益才会更高;为什么应当鼓励支持文化上的亲子关系,而不是非得固守生物上的亲子关系。因为在现代社会里,家庭结构、伦理文明也在发展,拟制血亲、文化血亲的维护更有现实的、长远的意义。

法律制度的转变无疑将触动整体社会价值观的转变,你的公平正义与法律的公平正义有时是有冲突的,也可能是对立的,“我的就是我的与你的不一定是你的”这种现象将会是今后生活的常态和道德共识。尤其在法治社会,司法的功能更多是对价值冲突的平衡,既要除弊也要兴利,更要以如何降低社会成本,增进社会福祉为追求,这样的司法理念才是一个真正文明、法治成熟社会的标志。

 来源:晋凯信息中心